6月3日,在成都中和职业中学新校区,全校1200余名师生一起近距离观摩了一场生动、真实的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审理过程。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成都高新法院联合高新检察院、高新公安走进该校区,就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翔宇花园小区自己所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杨某、李某吸食冰毒。
过了两天,熊某某在上述房间再次容留杨某、李某吸食冰毒。
当晚21时许,警察在该房屋内挡获熊某某、江某、杨某、李某,并查获吸毒工具。2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高新检察院与高新公安分局又分别从毒品的种类、青少年吸食毒品的原因、毒品的具体危害、典型案例等角度,共同为全校师生进行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禁毒宣传教育。
高新法院审判员(法官)何晶表示,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构成本罪,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所以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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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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