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杭州市富阳区25岁男子数十次猥亵7岁女童,被判3年半。家属不服该判决申请抗诉。
8月17日,前述受害女童小琳的父亲赵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检察院作出了不抗诉决定。下一步,他们将对案件进行申诉。
同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件仍在办理中,如果有新的进展,会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
据赵先生提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不提起抗诉。该答复书盖有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公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赵先生提供的另一份《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不抗诉决定的理由如下:到案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的猥亵犯罪行为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原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总体适当。
赵先生称,他于8月17日从富阳区检察院获悉,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这两天会安排(孩子)做心理辅导和精神方面检查,下一步警方会继续收集证据。小琳母亲也在微博发文称,他们将对案件进行申诉。
此前报道,赵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7岁的女儿小琳(化名)被隔壁超市25岁的刘某某猥亵数十次,直到一天晚上情绪崩溃将真相说出。“孩子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赵先生说,事发之后,小琳精神恍惚,情绪低落,夜里睡觉多次被噩梦惊醒。
赵先生提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刘某某看管超市时,为满足其性欲,趁店内无他人之机,数十次对来店内玩耍、购物的被害人实施猥亵。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儿童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家长和老师应该加强对儿童安全意识的教育,留心观察,时刻叮嘱,以防发生意外。
( 责任编辑: 张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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