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企图猥亵三名女童,对于该名男子,安义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用的电瓶车及雨衣。
据了解,本案被告杨某60多岁,在当地一个小区当保安,并没有结婚。2017年3月28日12时10分许,杨某身穿红色雨衣,驾驶一辆红色电瓶车行驶至安义县龙津学校附近时,见被害人龚某某(2007年出生)放学独自回家,强行将龚某某拉上电瓶车,并将其按住在电瓶车踏板位置,同时用雨衣罩住。因龚某某奋力反抗,在往前骑行了约二百米处时,龚某某才得以逃离。
同日17时20分许,杨某又先后对10岁的被害人王某和9岁的刘某某进行猥亵,被害人奋力反抗后逃脱。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并于3月29日将杨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给社会和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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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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