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潜在家居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纠纷问题一直居高不下。本安全网提醒广大市民,遇到该类问题还需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近日,山东聊城张先生向记者爆料,称自己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聊城裕昌水岸新城商品房。2015年5月交房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地板砖、窗户等均出现质量问题,没过半月,他便向物业反映此事。目前,张先生多次维权,但问题一直没能解决。
据张先生介绍,房屋交房后,他发现厨房、卫生间、客厅的地板砖有掉瓷的情况。同时,家中的塑钢窗户也出现弯曲的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前期,它曾与开发商、物业等沟通,但始终没能解决问题。
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他手中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且其中有明确规定,房屋中的瓷砖质保期为一年。张先生希望能通过房产消费公益法律服务团尽快解决问题。
对此,律师孙崇合分析认为,“商品房的维修,最直接的关系是开发商。消费者可以找物业,但只是提供物业服务,不对商品房的质量负责。而对于土建部门,那是开发商应该对接的方面,消费者不用去对接。”孙律师表示,张先生当下最重要的就是尽快找到开发商,争取在质保期一年之内将问题解决。
就在国庆节前,开发商——聊城市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位姓国的先生致电记者,表示愿意主动联系业主,积极处理此事。
10月9日,张先生向栏目组反馈称:开发商国庆期间曾与其联系过一次,但后续就没了音信。从今年5月交房至今,已经有数月时间过去,为何对方迟迟不解决问题呢?
10月9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聊城裕昌方面的国先生,他表示:“至于张先生遇到的问题,应该属于个例,还需要业主、物业双方一同在场来再次确认一下。这方面的问题不算大问题,近日会尽快解决好此事,给业主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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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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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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