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近日,一名6岁女童因为被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了浦东新区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女童所有诉请。
6岁女童小甜(化名)诉称,在浦东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而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致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19日起,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2014年4月9日,被告浦东教育局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了回复。邮件中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原告起诉前后,被告先后提出了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后安排其在二中心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教育局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被告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称,“就近入学”是法律原则性规定,在合理因素考量上,学区划分管理模式下的“就近入学”并非以距离作为唯一考虑因素,教育行政部门的合理学区划分应该得到尊重。
本案一审判决后,小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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