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榕村发生一起凶杀案:一村民遭到村委原副书记追杀身亡。据了解,这起人身安全事件起因是该村民此前曾举报过其贪污的事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16日上午7时34分,村民陈明辉(男,56岁,新亨镇硕榕村人)到陈武华家门口大声谩骂陈武华(男,52岁,新亨镇硕榕村人,村委原副书记),陈武华在家拿起1把刀和1支自制单管猎枪追出门外,陈明辉见状马上开车离开,陈武华见陈明辉离开,立即开汽车载儿子陈梓杰追赶陈明辉,至硕榕村白水池村道二车相遇,陈武华立即下车,持枪向汽车内的陈明辉开枪并用刀将他砍伤后逃离现场,去向不明。陈明辉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新亨派出所一边组织警力立即赶赶现场处置,一边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带领刑警大队精干警力会同新亨派出所开展侦查和缉捕工作。
专案组仅用6小时在榕城区东二路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陈武华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作案的自制单管猎枪1支,刀1把。
另据了解,陈武华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过刑。目前,案件正在全面加紧侦查中。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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