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应该随时都有安全防盗意识,不要图一时方便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015年11月20日消息,19日6时15分,哈市香坊区立汇美罗湾居民徐女士下楼热车准备送孩子上学,点着火后又上楼取扫雪的用具,等两三分钟后再回到楼下时,却发现自己停在单元门口的尼桑轩逸轿车竟然被人给开跑了。徐女士立即报了警,7点15分许,她的车在公滨路和南直路转盘道被交警截停,令人想不到的是,开走徐女士车的人竟是和她同住一栋楼的邻居。
女车主热车时离开三分钟车没了
据车主徐女士介绍,当天早上6时许,她准备送孩子上学,便把自己的尼桑轩逸土豪金色轿车停在立汇美罗湾一期11栋201单元楼下,先打着火热热车,因为车风挡上有些浮雪,她便上楼去取扫雪用具,可再回到楼下时,却发现自己的车竟然不见了,“我上楼取用具,给孩子穿了衣服,前后也就三五分钟左右。”发现车丢了,徐女士马上报了警,她的丈夫沿着车辙印追出小区,打了一辆出租车追到三环附近,可也没有找到车。与此同时,徐女士的亲属给龙广交通台打了热线电话,想通过电台帮忙在全市寻车。
早上7点08分,市民刘女士提供信息,称在香坊区朝一中附近见到了徐女士的车,两分钟后一辆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看到了这辆正开在路上的车,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向附近的执勤交警报了警。
市民举报帮围堵民警拦下开车男子
据香坊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邢彤介绍,当时他正带领两名交通辅警在南直路公滨路转盘道执勤,一台公交车突然停在民警面前,驾驶员连同乘客一起让民警堵截附近车流中一台黑A0A*39号的金黄色尼桑轩逸轿车,并说这是一辆被盗车辆。邢彤果断呼叫远端民警截断车流,并跑步上前取缔。此时嫌疑车辆驾驶人可能也有所警觉,试图绕出车流驶入二环桥,一台比亚迪轿车突然加速挡住了嫌疑车辆的去向,并一直配合民警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控制住才驶离。后在民警要求警告下,嫌疑车辆驾驶人走出了车辆。
面对民警询问,这名开着徐女士车辆的驾驶人称车是他朋友的,却说不出这位朋友的姓名,现场民警随即将嫌疑人及车辆移交给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偷开车的是同楼邻居自述纯为好玩
记者从哈市香坊分局军民派出所了解到,开走徐女士车辆的男子姓商,1994年出生,今年21周岁,在哈市文政街一家网吧做收银员。办案民警介绍,违法行为人商某和徐女士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仅隔一个单元,商某自述与徐女士并不认识,之前对交警说车是朋友的,是撒了谎,而他开走徐女士的车纯粹是觉得好玩,想开着过过瘾。“商某称当天早上6点17分,他下楼打算去上班,看到楼下有一台车打着火,钥匙也没拔,就将车开走了,想开着去上班,商某说他认为把车开走,过两天再还给车主不会有什么事。”办案民警说。
哈市香坊警方介绍,商某被带回派出所时,身上还带着驾驶证,商某表示自己会开车,但没有买车。目前哈市香坊警方对商某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偷开他人机动车罪,并依法对商某做出了拘留处罚。
律师说法:
无法判断开车者没有盗窃意图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龙广律师事务所张爱萍律师。
问:偷开他人机动车罪与盗窃罪有何区别?
答:前者是治安违法行为,后者需负刑事责任,区分两者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的目的是开车游玩、练习或短时间使用,行为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一般彼此相识,或有一定来往关系。后者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机动车辆的所有权据为已有,或直接将车辆卖掉换取金钱实物,或者遗弃,则属于盗窃行为。本案中车辆金额已过10万元,如按盗窃罪定罪,论金额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您认为本案中商某偷开走他人的车辆是否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这要根据具体证据进行判断,如果商某开走他人车辆后并未将车开去藏匿或售卖,最终将车辆还回给了失主,那可以判断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本案中,商某是被警方截停车辆控制住才终止了违法行为,究竟商某是想出售或藏匿偷开的车辆,还是想开着玩玩就还给车主徐女士,我们不得而知,我认为无法仅根据商某的自述来判断。
偷车后的驾车路线:
6:17分,从立汇美罗湾小区开出,驶入军立街
6:25分--7:00,自军立街使出往进乡街方向行进,发现进乡街堵车后,改走电碳路方向,经黎明大市场至公滨路
7:08分,出现在朝一中附近红绿灯处
7:15分,行驶至南直路、公滨路转盘道时,被交警及比一台亚迪轿车截停,送至新城派出所,随后转至军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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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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