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了,而醉酒的惩罚也变得越来越严厉了,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安全,我们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泰州市姜堰区43岁的男子阿俊(化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不料开车途中往车窗外吐了口痰,喷出的酒味让路人闻到,被举报抓现行。
15日晚10时45分左右,泰州市姜堰罗塘街道太宇村村民老陈骑着电动车沿殷唐路由西向东行驶。据老陈介绍,当晚,他吃过晚饭,去姜堰城区一家浴室洗澡。当晚10时30分左右,他洗好澡从浴室回家,行至殷唐路,看到身后驶来一辆轿车。借着车灯光,他有意往路边靠了靠。没想到,轿车超上来与他并行时,一个男司机突然打开车窗,往地上吐痰,随风飘散的痰沫有一点飞溅到他的脸上。他闻到了淡淡的酒味,确定司机酒后驾车,随即打电话报警,称一辆黑色轿车的司机酒驾,在殷唐路由西向东行驶,目前刚经过花园大酒店。
姜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随即将这一情况反馈给附近警力。紧接着,姜堰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带领巡防队员赶往现场,沿殷唐路由西往东追赶,追了四五百米,追至姜堰城区中天新村附近,追到了黑色别克轿车,拦停了对方。
交警赶到现场,查看了证件,得知阿俊43岁,家住姜堰城区中天新村。交警对开车的阿俊进行了呼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阿俊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7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
据阿俊交代,当晚,他和朋友聚会,喝了几两白酒。酒后,因为觉得离家比较近,当时也已经比较晚,交警应该不会查车,便心存侥幸,开车回家,谁料在小区门口被拦住了。
目前阿俊的血液样本已送检,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可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上路,最终难逃法网,害了自己。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2015年酒驾标准酒驾醉驾处罚新规定
2013年开始实施的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有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查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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