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感情走到尽头时,要用冷静的态度面对分手,不要意气用事说一些伤害对方的话,毕竟曾经相爱过。面对分手要振作,使自己变得更强大,而不是选择轻生来逃避现实。
女孩分手后自尽 父母起诉索赔被驳回
女孩小悦(化名)虽然与男友王某长恋7年,期间还曾怀孕堕胎。不过随着时间推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男友王某提出分手。一气之下,小悦喝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小悦父母认为王某在女儿自杀前未尽到预防措施,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为由,向王某索赔4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实施侵权行为。小悦父母不服上诉,记者昨天获悉,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王某在此事中的态度和表现予以批评。
女儿自杀
父母起诉索赔
1992年出生的小悦是家中独女,与王某是中学同学,15岁时相恋。小悦父母诉称,女儿与王某在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二人长期发生性关系多次堕胎。因女儿长期服用避孕药,小悦事发前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2012年,王某工作后,在和小悦相恋的同时,还与另一名女孩恋爱。在2014年11月,王某向小悦提出了分手。因小悦无法接受,几日后就服用安眠药自杀,所幸抢救及时。11月30日,小悦多次打电话给王某,明确告知王某已购买敌敌畏,如果分手就会喝药自杀。当日下午2时,小悦在王某家服食农药,虽被送往医院抢救,还是于第二日死亡。
小悦父母认为,王某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放任小悦自杀的后果,与女儿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悦应理性处理感情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负责。虽然王某收到短信,但不能依此就推断小悦必然有自杀行为,也没在现场目睹其自杀,因此被告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
此外,小悦在王某不在场情况下,自食剧毒农药后进入王某家中,王某家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医抢救,应视为王某方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驳回了小悦父母的诉求。因王某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一审判处王某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小悦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首要、基础的构成要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确认,从客观上分析王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小悦自杀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及相应责任,从法律规定考量不能归咎于王某,因此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小悦因其自身主观局限性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其死亡的结果对于王某应是一次严肃的教诫,对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与表现,法院对王某予以批评。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小悦父母的上诉。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分手后女方自杀男方是否需要负责:
这个问题在刑法上叫“引起他人自杀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自杀是自己亲手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的的某种行为导致其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却值得研究。解决此类案件,应把握一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其二,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其三,行为人对他人自杀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态度。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引起自杀的不同原因,我们可以将此类案件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其一,行为人实施的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心胸过于狭窄 或重大误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因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严惩处的一个情节。
其三,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些清醒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些行为,且这些行为与自杀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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