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公务员何健勇开公车撞死人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在办理何健勇交通肇事罪案时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今天上午,59岁的于广辉被广州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他将刑满释放。于广辉当庭未明确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广辉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期间,滥用职权,指使本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在办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致使被害人家属不服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于于广辉及其辩护人提出于广辉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经查,何健勇交通肇事事发后长期未受到法律处罚,被害人家属也多次上访,另外何健勇事发后还获得提拔任用,于广辉放纵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构成了恶劣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构成要件。
广州中院认为,于广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听判后,于广辉表示,他没有故意放纵何健勇,自己一直是有作为的。另外他对其他干预案件的人未受到刑事处罚不满,认为“要追究一起追究”。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待回去商量后再决定。
2010年8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健勇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但直到约2012年8月,何健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事发约两年,期间何健勇还升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后经查明,何健勇肇事后未被立案与于广辉滥用职权有关。
于广辉今年6月受审时表示,何健勇交通肇事发生后,当时,番禺区某领导(简称“某领导”)找到他,提出不要马上送案到检察院,他随后转告了办案人员。不过,某领导却在证言中表示他当时致电于广辉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
何健勇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交通肇事罪案,广州南沙区法院今年2月一审判决何健勇犯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今年5月,南沙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7月,该院再审以贪污罪、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何健勇判刑11年。何健勇上诉后,广州中院于今年8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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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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