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比较重要的等级、入学等考试中,一经发现替考人员,将会被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驾校考场发现有人替考
“枪手”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拘
北京丰台警方在和义一驾校考场当场查出替考人员,1月8日记者从警方获悉,“枪手”侯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张某和尚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均已被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31日,丰台和义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在丰台区和义某驾校一考场发现一名替考人员。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考场内一名男子所持身份证明显与本人不相符。
在派出所,替考人员侯某供述,他是受张某的委托,替王某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随后,民警在大兴区将同案嫌疑人张某以及上家尚某抓获。
据了解,嫌疑人张某、尚某受人委托,以每科1000元的价格找到“枪手”侯某,替考相对简单的科目四时被发现。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考试作弊相关罪名。
佰佰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规定。2015年6月24日下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此,在高考等考试中替考,将受刑事处罚,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责任编辑: 李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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