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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境外代购产业链:实体店与电商串通

2016.01.12 15:17 1767

国际一线奢侈品大牌,声称“境外代购正品”,附有境外商场售货单,本应数万元的同款商品仅卖三五千元。日前,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有关方面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假冒产品在一些地区依然猖獗,甚至自成体系,发展成产、供、销“一条龙”链条。

售假

千元代购国际大牌

在广州桂花岗皮具市场,国际知名品牌的仿冒品应有尽有,并可随时贴牌供货。在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1A0159档口,老板提供了一款假冒普拉(10.3149, 0.0000, 0.00%)达女式手提包完整的产品包装,其中包括一张刷卡金额为23800元的发票。甚至连扫描其包装盒的信息码,显示的也是香港正牌店地址信息。这些与在香港正牌店购物后入关手续一模一样。

这些配套的假包装、假发票,在当地一些包装店几乎可以敞开购买。在桂花岗三街7号冠粤皮具城首层A16-A17档口,花几分钟时间,便可购买到两套完整的“普拉达”“古驰[微博]”包装和发票。

“一般的高仿品最多卖到七八百元,要是能配齐包装盒和购物单,就能卖两千到三千元。”武汉汉正街一位店主透露,包装盒一般厂家都能生产,加上定制一批伪造的香港商场购物清单和银行卡刷卡凭证,“这就是为何很多号称海外代购的一线大牌卖‘白菜价’的原因”。

制假

空白T恤另缝商标

一堆没有任何标识的“白板”产品,一叠假冒的名牌商标,成本低廉,并不打眼,但一旦两者联袂,顿时变成身价昂贵的“名牌”。

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网贸商城,记者拿着大号黑色塑料袋,表示前来进货。记者走访该商城多家档口,得到的回复基本上都是“什么牌子都有”,有的可以直接提供,有的则表示要另外去买。在商城三楼一家男装档口,记者看到挂着的男式T恤均没有领标,而老板正在将已经贴了“劲霸”标签的T恤折叠装好,并表示“花花公子”“金利来”等牌子都有。

在江苏海门市中国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一家名为“坦克毯业”的店铺,记者吃惊地发现,一条印有“蔻驰”标识的毛毯只需37元。记者问:“能加知名品牌的水洗标吗?”店铺老板回答:“可以,我们这里什么名牌的都有,每条加收一元钱,100条以上免费。”他说,水洗标必须到另外的店铺去定制,他们店只负责把标缝到毯子上去。

造假

实体店与电商串通

在假冒名牌产、供、销“一条龙”产业链条中,最核心的是实体店铺老板和电商店主相互勾结形成的“假货利益共同体”,他们彼此依赖,沆瀣一气,共同支撑起整个造假链条。

记者发现,这个利益共同体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流程:首先,电商去实体店铺取光碟,里面有各种已经拍摄好的假货照片,将这些照片上传到电商店铺,买家就可以自己选择品牌了。如果有买家下单,电商店主就通过QQ等方式,将商品型号、颜色等信息告诉实体商城供货商,供货商则会告知电商店主一个编号。电商店主凭借这个编号可以直接去实体店铺取货,贴上相应的标签和吊牌,就可以找快递发货。

在湖南郴州北湖网贸商城,一进去就可以领取各种宣传资料和光碟。记者随机拿取几张光碟,发现一张男装的光碟里有“花花公子”“金利来”“梦特娇”等品牌,价格从90元至140元不等,这些品牌的产品图片全部是一样的,只是胸标和领标不同。在一张女装的光碟里,则直接展示了“哥弟”“秋水伊人”等品牌的吊牌图片,商品信息图片的“品牌”一栏为空白,这意味着电商店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添加品牌名称。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境外代购的四大法律问题

()关税

关税是代购产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代购通过分包邮购和私人携带的方式通关,规避关税的征收,对税收冲击非常大。

针对此种情形,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针对性的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件《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50)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国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对国外代购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文件出台后,不少代购商纷纷选择委托第三方外贸服务商,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报关,然后将成本摊薄到消费者身上。

()行政监管

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于此类商品的流通实施一定程度的管制,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方式。以国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规定:自20048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后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可见,对于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有关部门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类似的规定和措施也适用于食品(奶粉)领域。此外,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非没有相配套的管制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

()知识产权与平行进口

国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

简言之,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从目前的国外代购实践来看,基于国内外语言文字、商业环境等不同,代购的产品跟国内的同类产品相比较,在外观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种差异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法院所禁止。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有者,其为了维持既定的价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很有可能运用知识产权对代购行为予以打击。

()消费者权益

如果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质疑。

(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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