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身边存在各种各样的的危险因素,儿童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父母在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同时也要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避免危险发生。
8岁男孩偷龟不慎溺亡 同伴和景区都应承担责任
白云山鸣春谷安全管理方面存疏漏担责15% 两同伴在事发时未呼救反而逃跑各担责15%。
几名小伙伴偷偷溜进白云山能仁寺欲偷取放生池里的乌龟,其间,年仅8岁的童童在翻越池边围栏时,不慎滑入放生池结果不幸溺亡。事后,童童父母认为童童的同伴以及景区相关管理单位都对此事该承担责任,告上法院索赔41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童童父母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童童两同伴与景区相关管理单位均存在一定过错,分别担责15%各赔偿6万余元。
2010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8岁的童童与朋友波波、同学丹丹一同结伴去白云山风景区。据波波、丹丹回忆,他们三人去白云山的目的是为了到能仁寺偷取放生池里的乌龟,然后将乌龟拿去附近的村市场出卖。当天,三人从白云山大门旁边的厕所翻墙进入景区,顺着小路往能仁寺方向走,因能仁寺外围的铁围栏有断损,于是三人从铁围栏缺口爬进能仁寺。
刚进入能仁寺时,三人发现游客比较多,于是就蹲在能仁寺山坡的草丛中一直等到当天中午12时,由于当时开始下雨,没有游客在放生池附近游览,三人就决定去放生池偷乌龟。当时,波波负责在池边看风,而童童刚刚翻过池边的围栏准备偷乌龟时,便滑入放生池的水中,见童童在水中挣扎,波波急忙跑去告诉丹丹。据丹丹陈述,他当时看见有两个女人坐在放生池附近的亭子里,一个约六七十岁,一个约二十多岁,看样子是游客,于是就对她们说:“有人掉水里了!”但她们没有理睬。而波波和丹丹因害怕被能仁寺的管理人员发现,就很快从原来入寺的铁围栏缺口爬了出去,再按原路返回。之后,两人一直未将童童溺水一事告诉任何人,包括童童的家人。事发当晚,童童父母一直没有找到童童。直至次日,童童尸体被鸣春谷工作人员从放生池中打捞上来,童童父母才得知孩子不幸溺亡一事。
据了解,这并非波波、丹丹首次溜进白云山偷乌龟。据两人陈述,他们曾在事发前一个多月以同样方法进入能仁寺偷乌龟,并已得逞两次,当时曾被能仁寺工作人员发现,之后被扭送到派出所进行教育。而在事发前一天,童童与另外两名同学也曾用同样方法上白云山能仁寺偷乌龟,当时已被能仁寺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警告教育。对此,童童父母表示,他们对于儿子曾与同学上白云山能仁寺偷乌龟一事并不知情,而且童童也不会游泳。
家属质疑:
景区管理单位
该不该负责任?
孩子意外身亡,童童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山管理局)、鸣春谷游览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鸣春谷管理处)以及同行的波波、丹丹都该承担一定责任,为此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1万余元。
童童父母诉称,在童童掉进池里后,池旁边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致使同伴无法找到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救助,鸣春谷管理处未尽到管理和救助义务,应对童童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白云山管理局则对鸣春谷管理处的赔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面对控诉,鸣春谷管理处和白云山管理局都认为自己无需担责。鸣春谷管理处辩称,其已对景区尽到安全管理保障的义务,在放生池周围都有设置水泥护栏,且在放生池显眼位置放置了警示牌告知池内水深危险,童童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同时童童不属于景区游客,童童父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而波波、丹丹才对童童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与童童相约到能仁寺偷龟,但没有及时实施适当的施救措施。
白云山管理局则称与鸣春谷管理处意见一致,此外,白云山管理局还强调其并非本案适合的诉讼主体,因为其不具有对白云山风景区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业务的职能,鸣春谷管理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童童父母还起诉要求波波、丹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庭审当日,波波、丹丹及其监护人均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
孩子父母担责55%
同伴景区各担15%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童父母应对童童死亡负主要责任,其本应密切关心童童的日常生活,保护孩子身体健康,对孩子实施正确的教育引导,然而,他们却对童童的日常活动地点及多次上白云山偷乌龟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对童童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为此,童童父母监护不力的行为是导致童童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此自负55%的责任。
与此同时,鸣春谷管理处也应承担15%责任。作为能仁寺景区的经营管理方,鸣春谷管理处应按法律规定,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鸣春谷在已多次发现未成年人入寺偷窃乌龟后,其对仍有未成年人翻越放生池的护栏偷窃乌龟这一事实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应采取相应措施,直接排除可能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时修补外围铁围栏的缺口,但鸣春谷管理处并未落实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修理和维护,为此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
而白云山管理局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鸣春谷管理处负责对能仁寺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波波、丹丹应分别承担15%的责任,因为他们与童童结伴上白云山,以两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在同伴发生危险时应当能够通过呼救、告知童童父母等方式对童童实施援救,但当童童失足落水后,两人因害怕被寺内的工作人员发现而仓皇逃跑,没有对童童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使童童错失生还的机会,故两人对童童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根据童童父母的损失,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判决波波、丹丹、鸣春谷管理处各自赔偿6.2万余元。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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