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称,网上消费方便又快捷,相信不少人对“代购”并不陌生,不少在欧洲定居或就学的华人都会“顺手”经营代购生意赚钱。
代购现已成为乐乐的主业。
据香港《东方日报》网站1月21日报道,近日有欧洲华文媒体访问一些从事代购的华人,大谈如何踏上代购之路,亦有人讲述赚钱背后的辛酸,例如因忙于代购影响学业,甚至为免得失亲友或客户不想回国。现于英国定居的华裔妈妈乐乐,已做了五年全职代购。她定居英国前于法国读书,代购生涯就是由此开始。她忆述,初时只是偶尔帮中国的朋友在法国购买奢侈品,发现中间的利润可观,渐渐变成兴趣,每到周末就逛街扫货。
留学生首选副业
乐乐毕业后到英国定居,并结婚生孩子组织家庭。但在英国一直找不到满意工作,遂决定将代购变成主业,并通过微信做主要交易平台,一方面可贴相推荐货品,亦容易与客户沟通建立互信,现她已有2000多名客户,大部分来自内地一、二线城市的职业女性。有业内人士表示,海外代购这一行每月可赚过万英镑(1万英镑约合9.3万元人民币),加上工作时间灵活,令很多代购人士乐此不疲,不少留学生亦把代购视为首选副业。甚至带来人际关系问题。
怕得罪人不回国
留学生陶陶受访时诉苦,指每次农历新年回国,亲戚朋友都会要求她代购一大堆东西,以前会怕得罪人而难以婉拒,现在会直接拒绝。陶陶坦言,代购已影响其学业和生活,由于昂贵的机票和代购的人情,令她连今年过年也不想回国。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境外代购的四大法律问题
(一)关税
关税是代购产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代购通过分包邮购和私人携带的方式通关,规避关税的征收,对税收冲击非常大。
针对此种情形,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针对性的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件《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国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对国外代购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文件出台后,不少代购商纷纷选择委托第三方外贸服务商,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报关,然后将成本摊薄到消费者身上。
(二)行政监管
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于此类商品的流通实施一定程度的管制,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方式。以国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后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可见,对于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有关部门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类似的规定和措施也适用于食品(奶粉)领域。此外,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非没有相配套的管制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
(三)知识产权与平行进口
国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
简言之,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从目前的国外代购实践来看,基于国内外语言文字、商业环境等不同,代购的产品跟国内的同类产品相比较,在外观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种差异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法院所禁止。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有者,其为了维持既定的价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很有可能运用知识产权对代购行为予以打击。
(四)消费者权益
如果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质疑。
(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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