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抵押给他人的车辆偷偷开走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车主开自己的车 却被警方以涉嫌盗窃抓走
朱某原是杨老板的司机,欠下老板3万元债务后,以自己的一辆私家汽车抵押后辞职跳槽,随后又将抵押的汽车私自开回家,被当地警方列为盗窃案疑犯。1月25日晚上21时许,朱某欲乘坐D2320次动车前往福建泉州时,被惠州铁路警方抓获。
现年28岁的朱某是福建省建瓯市人,几年前在福建泉州市做服装生意时结识了杨老板,随后两人成了朋友。2014年1月23日,手下较为宽裕的朱某到车行贷款购买了人生的第一辆汽车,每月要支付1千多元的车贷款。2015年7月,朱某的生意遭遇了寒流,还欠下1万元的货款。作为朋友,杨老板解囊相助,主动借给朱某1万元还清债务,并聘请走投无路的朱某为自己的司机,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同时帮他支付房租和伙食费。感激不尽的朱某对杨老板很是感激,工作随叫随到,尽心尽责。
2015年9月,朱某恋爱多年的女友意外怀孕,但他既喜又忧。喜的是自己有了亲骨肉,忧的是除去车贷款和日常开销,自己的工资所剩无几,张罗婚宴的彩礼还没有着落。朱某心事被细心的杨老板发现后,主动再借2万元给朱某操办婚事。感动不已的朱某当场写下了3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随手把借条和行驶证交由杨老板保管。
2个月后,朱某的朋友在广东揭阳市为其谋得了一份月薪5000多元的工作,相比之下比这里足足多出了一个月的车贷钱。思量后,朱某向杨老板提出了辞呈,并承诺每月偿还1000元借款。强扭的瓜不甜。杨老板见朱某已无心留下,只好应允,但他要求朱某必须将抵押的汽车留下。
2015年11月,辞职后的朱某趁杨老板不注意,将抵押的汽车私自开回自己的老家停放,随后到广东谋职。来到揭阳后,虽然月薪高了,但去除房租、车贷及给妻子的生活费用,朱某成了“月光族”,无法兑现对杨老板每月还款1000元的承诺。杨老板见朱某私自将停留在院内的抵押汽车开走了,2个月中借的钱也一分未还,气愤不已的杨老板觉得自己遇上了“白眼狼”。2016年1月11日,杨老板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在查明情况后,将朱某列为汽车盗窃案网上通缉在逃犯。
2016年1月25日晚上21时许,当朱某走进潮汕站准备乘坐D2320次动车前往福建泉州时,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潮汕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市民不可简单以为只有偷他人的东西才构成盗窃罪,偷自己的东西则只是民事纠纷。凡是自愿将财产质押给他人,他人即获得了质权,对该财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例如,质权人对质押而得的车辆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支配权,如果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质押物,质权人的占有权利即受损,其财产权利即被侵犯,即构成盗窃罪。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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