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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防骗维权:投资人踩雷后 该如何进行追讨

2016.01.29 10:23 1388

张大妈这段时间心理压力很大。她瞒着老伴,把用来养老的30多万积蓄都投在了一个号称A2P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而就在前不久,这家平台出事了,平台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存被警方带走,平台本身也停止了运营。

张大妈傻了眼。她暂时一分钱都讨不到,被告知只能等待司法结果。一来,她不知道自己的30万到最后能否要得回来;二来,她怕老伴身体不好,知道了这事更受刺激,所以想等到事情有眉目了再说,但她并不知道自己还要等多久。

王小姐倒是没这么大心理压力,但却很窝火。她通过某P2P网贷投了两个标的,其中一个不幸“踩雷”:借款人已经逾期一个多月没还钱。她去找网贷平台要钱,但对方告知王小姐的投标分散度不够,不符合平台的兜底标准,因此平台只承担“信息中介”职能、不承担“信用中介”的连带还款责任。平台两手一推:王小姐如果想讨回钱,得自己直接去找借款人。

可这“直接找”谈何容易。在P2P的交易模式中,借款人是平台开发和筛选出来的。了解程度上,王小姐和借款人素昧平生,在逾期发生前,她甚至连借款人是做哪行的都没搞明白。地域上,王小姐人在江苏,网贷平台和借款人都远在广东,难道要为了讨债来回奔波?何况就算真去了广东讨债,也是讨不回来的概率更高。

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小姐如果想要回钱,无非两个选择: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走“非诉”、去调解,那得撞大运撞到道德水准较高的借款人才行,或者要有网贷平台在中间起作用。在王小姐的案例里,两者都不配合。

如果选择走“民事诉讼”,起诉借款人,这是一个听来可行但操作中会不停碰壁的办法。别的先不提,就拿准备证据材料来说,由于P2P投资用的本来就是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王小姐连张纸质证据都没有。再者是确定管辖法院,所上文所述,不管是平台所在地还是借款人都在广东,王小姐这单投资一共才几万块钱,想想这去广东打官司的成本,都抵得上投资本金了。

王小姐最终决定作罢认栽,但心里却很愤怒,她觉得自己摊上的这事儿,从制度设计上就有问题。既然网贷平台讲究分散投资,每个投资人在每单标的上的投资额都不会高,一旦坏账了、且平台又不肯管,单个投资人估计都不愿意为了几千、几万块钱打官司,而投资人之间互不认识,也很难联合起来找律师。

“借款人要是知道我们追债这么困难重重,岂不是可以随意欠债不还了?”王小姐质疑。

平台倒台:按投资比例退赔

先来解决张大妈的问题:当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出了状况,比如老板跑路了,或是因为虚构标的等原因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投资人能讨回多少钱?流程需要多久?

首先,“愉见财经”整理了前两年里这类案件的前车之鉴。虽说中国采用的并非判例法,每个案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已发生的情况仍不失为一种参考。

举例来说,浙江衢州P2P中宝投资,在2014年3月份发出网站公告,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此案于2015年的8月宣判,也就是历时17个月。宣判内容是法人代表、创始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案发时周辉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而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在这部分先期能追回本金47%。

类似的案例还有,山东莱芜的乐网贷,发布虚假借款标,以20%~24%的年化利率为诱饵来募集资金,最后涉案资金逾1亿,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也就是投资人最后还能讨回本金70%。案件历时22个月。

广东深圳的P2P东方创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过程历时9个月,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共1.26亿,事发时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00多万,法院冻结平台负责人2200万的购房款和318万的银行存款,也就是帮投资人追回本金48%。

从这些案件中,或许可以为张大妈总结的规律是:第一,一旦“踩雷”,平台涉非法集资而进入司法流程,从调查到资金追缴,中间难免有个一年半载、甚至更久。张大妈再心急,问题似乎都无法当即解决。当然,如果平台无涉诈骗,只是经营遇到问题的话,那就不属于经侦受理的范围,而属民事债权纠纷。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即平台本身究竟是居间的信息中介还是债权转让方,是否涉担保职能,则要视具体投资协议而定。

第二,即便平台负责人落网、平台账户被查封,这其中还能追缴回多少钱,仍是不确定因素。一般而言,涉嫌诈骗的平台总有资金转移,落网前也往往已经资金链紧张,因此追缴回来的钱款也往往不足以兑付总的欠债。当然,对于有证据显示平台控制人等用赃款进行诸如购房、购车等投资时,还可以依法继续追缴这部分钱款。

对于能够追缴回的钱款,将按照债权比例还给投资人。已被消耗掉而追不回来的部分,对投资人而言,就可能形成损失了。而对于平台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等),也算在另一个层面还社会一个公平。

标的坏账:平台是何角色?

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显然和张大妈的不同。在她的案例里,网贷平台本身并没有出事,也没有虚构标的来诈骗,而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了。对于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愉见财经”专栏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自通。

诸如这样的问题,要视投资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三者的法律关系而定。孙自通称,实践中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从运营模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点对点”模式(纯平台模式)和“多对多”模式(债权转让模式)。

王小姐遇到的是点对点模式,网贷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和对接服务。在这种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包括三个:投资人(出借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中介”,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网贷平台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提供居间服务。这也是监管部门支持鼓励的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多对多”的债权转让模式,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再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拆分(拆金额、拆期限),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也就是债权受让人。

孙自通分析,在这个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有四个: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权转让+中介”。其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

在上述第一种模式下,当有标的坏账,如果网贷平台像王小姐遇到的那样“袖手旁观”,投资人的确会遇到资金追讨困难、甚至缺乏可行性。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投资人坚持向网贷平台追讨资金,已经出现的个别判例情况是,投资人对网贷平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法院判为无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对网贷平台这样纯“信息中介”的立场,恐怕投资人里十有八九是不服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自己本不认识借款人,之所以肯借钱,无非是因为信任网贷平台,而借款标都是网贷平台找来的,出了问题平台当然得负责。

孙自通撰文指出,如果投资人自己通过非诉或诉讼手段追讨都几乎没有可行性,加之在国内P2P领域还欠缺“合格”的投资人,出了问题就容易陷入僵局,轻则网贷平台商誉受损,重则被投资人伙同起来找麻烦,以至于普通纠纷逐渐演变为社会冲突。

也正是因此,就目前的P2P市场而言,只有少数平台能够完全做到只当“信息中介”。相当一部分平台仍在沿用上述第二种模式,即便是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平台,为了产品好卖,也做了大量兜底设计、引入担保等增信措施。

有网贷平台或多或少的“信用中介”职能夹杂其中,对投资人而言相对有利,就不会遇到像王小姐那样的窝火事。但是网贷平台如果做这样的信用担保设计,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在P2P交易中投资人才是适格原告,平台方并不具备原告资格。如果平台方替借款人向投资人代偿了,那他自己后续该如何向借款人追债呢?

孙自通律师提示称,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必须有债权归集的制度设计,当通过非诉的手段追讨失败时,有相应的机制将多个投资人的债权归集到一个主体身上,由一个主体去追讨,比如协议里就约定的债权转让设计,或是由担保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设计好条款,代偿之后可归集债权,再去追偿。


安全网延伸阅读:

P2P公司风险判断与选择的关键因素

(1)借出资金流向的确定性、自主选择性

无论P2P公司采取线上、还是线下方式,无论投资者亲自选择借款人、还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确定借款人,出借人最终都需十分明确地保证可做到以下几点:清楚明确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对借款人具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必要时可以取得与借款人的联系。P2P公司在业务流程上应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否则,投资者就需要小心。

(2)借款人信用信息采集能力与违约惩戒力度

P2P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能力、有效的违约惩戒手段,来协助投资者科学筛选借款人、增加借款人违约成本、减低借款违约风险。

投资者可重点关注P2P公司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能力,如:如何验证借款人自行上报的个人信息?采取网络面谈还是实地考察?如何采用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是否加入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同业征信平台深入了解借款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信息等。P2P公司在借款人信用信息采集及验证方面的工作越深入、投入越大,投资者安全性就越有保障。

另外,投资者还应关注P2P平台是否对违约人具备有效、合法的惩戒手段,这是约束并减少借款人违约的重要途径。投资者可关注P2P公司在无法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不能将借款人违约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如何惩戒威慑违约人。目前少数P2P公司直接在互联网上曝光违约人信息的做法存在争议,而加入MSP等同业征信平台,使违约人违约信息共享至行业征信数据库是P2P公司当前可采取的一种有效惩戒手段。

(3)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投资者没有精力或能力对借款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与管理, 绝大多数P2P公司承担了该部分职能帮助投资者把关,能否把好关非常重要。投资者可从P2P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人员规模、采用的风险识别技术、是否使用量化风险模型、风险管理团队主要领导者金融工作背景、公布的坏账率水平(通常小于2%)的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4)坏账率

P2P行业领先者的坏账率可控制在2%以下,与银行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当,非行业领先者坏账率则远高于2%以上。

投资者在了解P2P公司坏账率的同时,还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坏账率是由第三方专业公司鉴证公布、还是由P2P平台自行发布;第二,坏账率对外公布的频率;第三,投资者是否可以定期得到自己名下的借款人违约情况报告。P2P公司在这些方面做法越规范,其风险管控能力就越可信。

(5)担保形式及风险保障程度

P2P理财的担保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无担保、风险保证金补偿、公司担保(P2P平台直接担保、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对于无担保的方式,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取舍。

风险保证金补偿,是指平台公司从每一笔借款中都提取借款额的2%(与2%坏账率对应,P2P公司通常的提取比例)作为风险保证金、独立账户存放,用于弥补借款人不正常还款时对投资者的垫付还款。风险保证金不足弥补投资者损失时,超出部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P2P公司向违约人追偿剩余损失。

风险保证金补偿方式投资者可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平台公司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比例、该比例与公司坏账率大小关系、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反映代偿当期借款的保证程度)。

公司风险保证金提取比例长期小于坏账率时,风险保证金的积累可不断增加、否则就会入不敷出而逐步减少;风险保证金上期期末余额与本期代偿数额的比率反映了保证金对当期垫付借款的保证倍数,这个值通常在风险保证金提取比例对应的数值附近波动,如2%上下,若数值大幅度小于该比例,则表明风险保证金无法长期有效垫付到期的违约资金。

采用公司担保方式的P2P借贷目前数量不多,直觉上大家会认为由公司提供担保会很安全,但却未必,提供担保的公司自身出现问题、丧失担保能力在各个行业领域都是常有的事。投资者除关注提供担保的公司整体实力外,还需了解该公司自有净资产与对外担保总金额的比例。

国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是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如果是非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直接就由P2P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就更要明确该公司净资本与对外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情况,P2P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在业内较常见,最好有约定可以定期得到这一比例,否则,你尽可以将它作为无担保看待。

(6)其他

除上述因素外,投资者还可以从平台成立时间长短、注册规模大小、营业网点布局多少、收益水平高低、采取何种模式(线上线下)等方面,对P2P公司进行初步分析选择。

如果遇到P2P理财收益水平始终较业内其他机构高出很多、成立时间短、注册规模小、采用线上模式、营业网点单一,同时上述提到的其他关注

(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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