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肠是人们日常零食和厨房做菜的主要来源,火腿肠的原料及生产过程是否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日,山东一家企业盗用河南漯河双汇公司的“金品”商标,生产假冒火腿肠600多件,部分已经销售出去,被偃师市工商局经检队执法人员查获。
600余件仿冒“双汇”火腿肠被查获
2015年1月12日,偃师市工商局经检队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偃师市区310国道附近一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火腿肠,该火腿肠的手提袋上印有人们熟知的双汇火腿肠的“小狮子”图案。
工商执法人员查看后发现,这批印有双汇“小狮子”图案的火腿肠并不是双汇集团生产的火腿肠,而是山东一家企业生产。同时,工商执法人员还发现,这种火腿肠手提袋及外包装箱上均印有“金品特香王”字样。经过查询发现,“金品”早已被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根据现场情况,工商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这批火腿肠涉嫌商标侵权。经清点,该仓库内共有这种火腿肠610件,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工商人员对这批涉嫌商标侵权的火腿肠进行暂扣,并立案展开调查。
据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这个存放涉嫌商标侵权火腿肠的仓库为偃师市区一家副食商行所有。经过查验相关凭证,发现这家商行共购进了690件此类产品,已经售出80件,剩余610件,每件进价为70元,售价为85元,副食商行共获利1200元。
副食商行无法提供“小狮子”图案及“金品”商标注册证明及使用许可证明。
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
15日上午,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偃师市工商部门暂扣的610件火腿肠已侵犯了该公司“小狮子”图形商标和“金品”商标专用权。
山寨产品多销往农村及城乡接合部
据偃师市工商局经检队中队长宋绍鹏介绍,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副食商行经销的火腿肠已构成侵犯双汇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60条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该副食商行及生产厂家立即停止侵犯双汇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宋绍鹏说,依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仿冒知名商品是指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俗称“山寨”或“傍名牌”,“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商品以食品、服装、电器居多,主要销往农村及城乡接合部。”
购买食品要谨慎,发现问题及时投诉
春节即将来临,个别不法商家会利用销售旺季,仿冒生产“双汇”火腿肠等市场上热销的商品进行销售,以赚取非法利润。为避免购买到仿冒名牌食品,偃师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智杰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尽量到信誉好、质量有保证的超市、商店购买食品,不要随意在路边临时或流动摊贩处购买;要注意查看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要购买与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食品;要购买价格和当地市场价相近的食品,最好不要购买价格便宜幅度较大的知名食品。
另外,购买知名食品时,还要向商家索要小票等购物凭证并妥善保存,以便将来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投诉。如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仿冒商品时,请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进行举报。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