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地点附近1.5公里处明明有一家医院,而出车抢救医院却距离事发地有8公里路程,死者家属认为这是医院为追求利益遂舍近求远,最终耽误病情导致病人去世,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违反120急救中心就近救急原则耽误病情而引发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家属认为:
是医院舍近求远导致伤者去世
2013年12月12日,吴女士的母亲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肢开放性大出血及盆骨骨折。经在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苏州某医院医护人员紧急赶往现场为老太太进行抢救工作,后送患者前往医院进一步医治,但老太太最终还是没能抢救成功。
吴女士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得知,母亲是盆骨骨折下肢损伤失血性死亡。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均已支付吴女士一定的赔偿金。难忍丧母之痛的吴女士认为母亲出事的地点附近1.5公里处明明有一家医院,而出车抢救母亲的医院却距离事发地有8公里路程,因此吴女士认为医院为追求利益而舍近求远,最终耽误病情导致母亲去世,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2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医院认为:
车程15分钟内均符合抢救条件
医院方辩称,医院依照急救管理办法第23条原则综合考虑将患者送至该医院进行抢救,抢救行为迅速有效,使患者体征达到稳定水平,符合院前医疗急 救管理办法,不存在过错行为。同时医院方认为根据120管理办法,只要在车程15分钟之内的均符合抢救条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鉴定报告显示,医院抢救符合诊疗规范,院方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
因双方争执不下,法庭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对该医院关于就医及急救处置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关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医院在途中及院后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车祸导致的失血严重性休克,院方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
后法庭多次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医院补偿原告7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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