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心理产生阴影,暂时休学了。”市民王先生昨日向北京晨报求助,去年12月,他15岁的女儿小文(化名)在国家图书馆内看书时被一中年男子偷拍,并遭对方殴打,后施暴者趁机逃跑,警方调查发现男子使用了他人阅览卡,无法确定身份,小文则因为受到惊吓,无法从阴影中恢复。“希望目击者能够提供线索,1万元现金酬谢。”王先生说。
“我女儿今年上高一,出事的那天是2015年12月4日中午。当时孩子一人在图书馆内看书,期间发现邻桌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正拿着手机对着她不停偷拍。”王先生说,女儿称自己“当面让那名男的不要再偷拍,弄得对方很尴尬”,而就在小文准备离开图书馆到存包处收拾东西时,男子竟一路追上来,对孩子一通拳打脚踢。
记者从当时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小文正在收拾书包,一身穿蓝色棉衣、头戴鸭舌帽的男子,进门后拽住小文的头发就扇了她几个耳光。男子一边动手,口中还在骂骂咧咧,将小文摔倒在地后还不停手。小文挣扎着站起身试图还手,又被打倒,想打电话手机也被夺走摔在地上。
“女儿才15岁,不管出现什么问题,一个男的也不该对一个孩子大打出手。”王先生十分气愤。“我们当时就报了警,但警方查询发现,男子使用的图书证并非本人,这条线索就断了。后来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男子乘坐4号线地铁离开。”
记者从一名阅览室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确有此事发生,但他们并不清楚男子是否偷拍了女孩,“我们报警后他就趁机逃走了。”工作人员称已经配合民警调查,其他不便透露。
“眼看这又开学了,可我女儿因为这事受到刺激,看到生人会害怕,已经暂时休学。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网友的力量找到这名男子,交给警方处理。如果能够提供相关信息找到这个人,我愿意给1万元的感谢费。”王先生说。就此事,警方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安全网延伸阅读:偷拍者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公民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发现所偷拍的照片或视频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利益或肖像权,受害人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可对偷拍者进行行政处罚。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将偷拍的,带有淫秽色彩的照片或视频公布于众,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或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偷拍的淫秽照片或视频,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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