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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汽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2016.03.14 12:48 1824

佰佰安全网得知最近一段时期,加价售车现象又成为业内大热的新闻。某长期一直受到市场冷落的品牌,因为最近引入中国汽车市场产品速度明显加快,其旗下某款产品持续出现加价现象。

购车遭遇变相加价怎么办?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如何维权?3月13日,省消委会公布了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买车遭遇变相加价

2015年7月16日,消费者张先生向福鼎市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2014款荣威350自动迅悦版轿车,经营者报价99700元,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以优惠两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裸车价为76700元,消费者预付订金5000元。

协议签订后,经营者表示需要加价1万元,双方再次协商,约定由消费者再支付5000元购买多功能方向盘与一键启动装置。但第二天经营者又以报错价格为由,坚持要求加价1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张先生认为经营者缺乏诚信,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福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新《消法》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就经营者在合同管理与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退还订金,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订金5000元,并赔偿消费者1680元。

案例二 售车以免息为幌乱收费

2015 年1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汽车4S店发现该店在做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便决定贷款19万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否则无法提车。王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与此前承诺的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 活动明显不符,随即向莆田荔城区消委会投诉。

莆田荔城区消委会接诉后,通过现场走访调 查、查验相关票据后初步判定,该4S店涉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于是将案件移交至荔城区工商局,建议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9 日,荔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4S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4S店在为消费者办理购车贷款时收取金额不等的“按揭手续费”,与该4S店宣传的购车“0利 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该4S店的购车合同、相关票据后,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 查,从2015年7月份起,某金融机构推出“0利息”贷款购车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在4S店处购买指定车型,可向该金融机构申请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贷 款,4S店对参加这个优惠购车活动的消费者收取相应的“按揭服务费”,并以“服务费”的名义开具收款收据给消费者。于2015年11月19日被工商局依法 查获。截至案发日,4S店共收取上述服务费共6笔,违法所得共计16000元。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六十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并处罚款64000元,共计罚没款80000元。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 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案例三售车未提供车辆合格证

2015 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 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 家给予提供合格证。

投诉指挥中心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指挥中心经过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2015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共收到关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挂牌问题的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车辆已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若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该行为涉嫌欺诈。

案例四售车要求支付“保险押金”

泰 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时,经营者要求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 并未告知保险须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付。后因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他决定不在其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便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

经 营者称,由于杨先生是贷款购车,所谓的“保险押金”只是债权抵押的形式,目的是为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只要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便可凭车贷证明 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一定要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在了解事件的经过之后,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以押金的形式强制消费者在特定的 营业点购买保险的“行规”不合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案例五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2015 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 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 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

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经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 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下,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且保证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清退。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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