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至案发日已47岁,与被害人父母相识。利用被害人害怕事情暴露的心理,对被害人前后共计3次进行猥亵。
2015年6月下旬某日午时,黄某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害人到自己临时住处,趁无人之际对被害人实行猥亵,后因为上班而停止侵害行为。
2015年7月,黄某再次用短信通知被害人到其临时住所,后将被害人骗至酒店。在房间内,黄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中途恐事情败露,遂停止侵害行为离开。又过了一周后,黄某乘无人在家之际,再次以短信方式诱被害人到自己住处,对被害人实行猥亵,因被害人的反抗才停止侵害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已补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及事实,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责任编辑: 杨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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