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讯 蚌埠市怀远县近日发生一起血腥命案。一11岁女孩在家附近写作业时,遭邻居男子割颈杀害。据怀远警方介绍,初步调查,该男子存在精神问题,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鉴定。
该女孩今年11岁,昨天下午放学后,一个人在家附近的石墩上写作业。傍晚五点钟左右,女孩的奶奶从外面干活回来,发现孙女坐在板凳上,全身是血。奶奶一开始以为孙女摔伤了,急忙去搂孙女,等搂起时,才发现孙女已经死亡,脖子上还有刀伤,头跟身子仅仅连着点皮。
警方调查后发现,住在女孩家附近的常某具有重大嫌疑,随后,在附近麦地里找到了常某行凶时使用的菜刀。据了解,常某今年20多岁,住所和女孩家只有四五米远,两家还有亲戚关系。当天,女孩奶奶发现女孩死亡后,还曾让常某的母亲帮忙打电话,叫女孩的爷爷和爸爸回来。据女孩家人自述,两家虽有过摩擦,但都是日常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小事,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只有前几年,常某离婚的时候,女孩爷爷说过常某几句。
记者从怀远警方了解到,初步调查,该男子存在精神问题,最终结果,还要等待鉴定。重性精神病人为什么没有得到任何管束?监护人存不存在责任?据警方介绍,由于常某之前没出现过暴力行为,所以在当地精神病人普查中没有登记。如果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常某是不是不要不负刑事责任。警方表示,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三种,常某“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还需要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如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会被收治到相应的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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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在中国约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有媒体指出,精神病患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而管理精神病患者,需要医疗、公安、民政、社区、家庭等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每个环节的脱节,都很可能使得管理成为“无用功”。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精神病”是否意味着肇事者的免责金牌?
有专家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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