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汉中11岁女孩被父体罚后死亡 其父被检察院正式批捕
嫌疑人指认现场
嫌疑人指认现场
2016年4月5日凌晨,汉中市一男子到分局中山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女儿被其体罚后,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查,自首男子韩某,36岁,无业,现住汉台区民乐花苑小区。其女儿小韩(化名)11岁,上小学五年级。警方调查,韩某在当晚7时许至9时许之间,用树枝对小韩的胳膊、背部、腿部等部位进行了长时间抽打。当韩某发现被体罚的小韩出现极度虚弱状态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死因正在调查。
韩某4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记者今天上午从汉台区检察院了解到,韩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正式批准逮捕,汉台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故意伤害和虐待罪,伤害致人死亡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虐待罪刑期是2到7年,可能会数罪并罚。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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