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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麦当劳砍人案“:两位是军事迷 发生过口角

2016.04.28 11:22 2634

(原标题:两人经常在麦当劳讨论军事话题 事发前一天发生过口角)

4月26日,芜湖市市区某快餐店的一起血案引爆了微信朋友圈,不少人纷纷转发这条消息。据介绍,4月26日下午3时许,芜湖市市区融汇中江广场一家麦当劳快餐店内,一名男子持刀行凶,造成一名男子被当场砍伤,网友拍摄的图片显示,该快餐店现场的地面上有不少血迹,看上去十分吓人。

记者昨日从芜湖市二院获悉,经过医护人员5个多小时抢救,伤者彭某某已经脱离危险,目前正在该院接受治疗中。据彭某某事后反映,他与持刀男子十分熟悉,两人都是军事迷,经常在这家麦当劳快餐店见面,讨论一些军事话题。事发前一天,两人曾发生过口角,但是彭先生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第二天再次前往该快餐店却被对方持刀砍伤。

民警在接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嫌疑人作案后已逃离现场。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受害人彭某某,男性,江西籍人士,33岁,来芜打工生活多年。彭某某被送至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受伤部位在手臂部,目前正在治疗,暂无生命危险。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警方表示,欢迎目击者或知情人踊跃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线索,同时也敦促该案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至于案件调查的进展,警方将第一时间向媒体及公众通报。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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