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伙不满“被分手”逼女友喝下敌敌畏 已构成故意杀人)
90后男子郑某不满“被分手”,强行将女友从外地带回济南并逼其喝下兑水的敌敌畏。看到女友中毒后痛苦的模样,郑某又联系亲属将女友送至医院。法院一审后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但属于犯罪中止。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近日郑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庭审理查明,郑某与被害人张某自2014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2日,因郑某吸毒等问题,张某向郑某提出分手并于次日回到河北省唐山市的父母家中。12月13日晚,郑某为了找张某和好并索要5万元的借款,遂与两名朋友驾车到唐山找张某。12月14日,郑某从张某母亲家中以给其购买电暖器为由将张某带出,后在强行带张某回济南的途中将张某右眼部打伤。当日16时许,郑某将张某带到槐荫区的家中,在与张某和好未果、索要借款不成的情况下,采用数据线勒、马扎砸等暴力、威吓手段逼迫张某喝下兑水的敌敌畏,后联系亲属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医疗费由郑某的近亲属支付。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医院内找到了正在送张某就医的郑某并将其抓获,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介绍,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赔偿,郑某的近亲属代郑某向张某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张某对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建议法院对郑某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张某陈述证明:其与郑某最初感情较好,但郑某开始吸毒后性情改变,两人常因吸毒的事吵架。2014年12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因多次劝阻郑某吸毒未果,遂于再次发生争吵后向郑某提出了分手。
槐荫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明知喝敌敌畏具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仍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张某喝下敌敌畏,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本案因感情问题引发,且郑某在逼张某喝农药后立即联系亲友将张某送医院抢救,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考虑到其系犯罪中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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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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