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锅盖头”男子持刀抢劫金店 发型暴露身份5名嫌犯落网)
被抢黄金
监控截图
4月29日晚,多名“锅盖头”发型的青年男子闯入西昌市川兴镇一家金店内,持刀将店主捆绑,抢走店内价值4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5月5日,西昌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警方仅用19小时就侦破了此案,目前,5名嫌疑人已落网。
虚假电话设圈套 金店店主遭遇抢劫
4月29日晚8点50分,西昌市川兴镇老街,某金店店主周先生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表示,他有一些旧首饰要卖。
因为金店平时也回收旧首饰,周先生以为生意来了,和男子约好后,他回到金店,将卷帘门打开。不料,男子却迅速从后方用手勒住了周先生的脖子,另一只手捂住了他的嘴。潜伏在附近的另外几名男子快速冲进店内,将卷帘门拉下。
周先生说,他意识到,自己遇到劫匪了,对方用绳子将他绑住,并掏出尖刀抵住脖子威胁他,还划了一道口子。因柜台没有砸开,劫匪还逼他交出了钥匙。很快,店里所有柜台中价值4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就被洗劫一空,得手后,劫匪逃离现场。周先生挣脱后,立即打110报警。
嫌犯“锅盖头”特征明显 警方19小时破案
接到报警后,西昌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大要案机制,在城区设置了5个查缉卡点,布控盘查一切可疑车辆和人员。
金店内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了劫匪的作案过程,警方发现,进店实施抢劫的5人均为青年男子,他们最显著的特点,是发型都为“锅盖头”。随后,根据此线索和嫌疑人特征,警方对他们可能逃离的路线和方向进行了布控,同时对一些网吧、旅馆等场所进行排查,并对可能销赃的金店和典当行进行摸底。
西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熊熙介绍说,经过一整夜大量细致的摸排,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4月30日上午,有两名嫌疑人到西昌市佑君镇一家金店销售大量黄金饰品,但又无法出具购买凭证,店主立即将情况报告给警方,但民警赶到现场时,嫌疑人已逃离。当天下午4点过,这两名嫌疑人在西昌城区文汇路等地出现,警方迅速将其抓获。
到案后,两人对抢劫金店一事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他嫌疑人的情况。4月30日下午5点,专案组民警在太和镇一网吧将其余嫌疑人抓获。目前,5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女友怀孕经济压力大 男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
此案主要嫌疑人罗某交代,他今年22岁,无正当职业。他发现,西昌市川兴镇老街某金店位置相对偏僻,周围人少,关门时间较晚,且通常只有店主一人在,便萌发了抢劫金店的想法。
案发前几日,罗某又寻找到了另外几名社会闲杂人员,他们基本都是20岁左右,其中一人还不满18岁,作案前剃了统一的“锅盖头”。这伙人分批次前往金店踩点,熟悉情况。
案发当天,罗某的女朋友告诉他,自己怀孕了。考虑今后需要大量用钱,罗某觉得压力非常大,更加坚定了抢劫金店发财的决心。不过,他并未将抢劫一事告知女友。
佰佰安全网提醒: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法律法规刑法条文: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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