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盗窃成员作案后为洗脱嫌疑 主动到派出所报假案被识破
盗窃团伙成员作案后为洗脱嫌疑,主动到派出所报案迷惑民警被识破,警方以此为线索将团伙4人全部抓获。记者6日从重庆大足警方获悉,团伙4人因涉嫌盗窃已被刑拘。
大足警方5月1日晚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大足区高坪镇新兴村发生了盗窃案,4名窃贼全都逃跑,通过附近村民集体努力,窃贼的两辆摩托车被留在了现场。接到报警后,大足高坪派出所民警立即驱车赶到新兴村。民警向第一个发现窃贼的村民蒋某了解整个案发过程。
蒋某告诉民警,当晚22时许他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公路边有摩托车的声音。由于蒋某屋外是一条独路,且不远处就是公路的尽头,周围有摩托车的邻居下午时分就已回家,蒋某意识到可能来了小偷。
蒋某将隔壁邻居叫醒,几名村民一起来到公路上查看情况。大家远远望见村民谭某的老宅内隐隐亮着灯光,蒋某等人悄悄地向谭某老宅走去,突然从前方冲出一辆摩托车。蒋某等人呵斥对方停车,但对方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快了速度。
蒋某看见摩托车上共坐了两个人,后座上的人手里还抱着一块东西。蒋某一把将后座乘客手里抱着的东西夺了下来,这才发现是谭某家中的香火底座。蒋某等人大呼“捉贼”,两名小偷慌不择路,驾车撞到公路边一堆条石上,最终弃车逃跑。
正当大家注意力还停留在逃跑的两名小偷身上时,从谭某老宅处又冲出一辆摩托车。蒋某等人将摩托车拦下后,摩托车上的两人趁人不备同样弃车逃跑。经大家清点,只有谭某祖辈留下的香火案座被盗。
案发后,民警立即对高坪镇周边的交通要道进行设卡巡查,但并没发现4名嫌疑人的踪迹。民警将两辆摩托车扣回派出所后,发现其中一辆摩托车的所有人李某有盗窃前科。经民警走访调查,确认李某在案发前后在案发地出现过。
正当民警准备对李某等人的行踪进行侦查时,李某的哥哥李某辉于3日一大早主动到高坪派出所。李某辉找到民警报案称,他借弟弟的摩托车被偷,听说民警查获了两辆摩托车,希望认领。
李某辉的口吻及描述让民警更加起疑。民警一方面稳住李某辉,一方面通知案发时在场群众对李某辉进行辨识。经群众辨认,李某辉便是乘坐第一辆摩托车出现的男子。了解情况后,民警并未打草惊蛇,而是让李某辉离开派出所,尾随其后将李某辉、李某两兄弟抓获。
以李某辉、李某为突破口,民警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永川区将同案嫌疑人丁某、曾某抓获。当民警问及李某辉为何主动报案时,李某辉称,他知道民警早晚会根据其弟李某的摩托车找上门,为洗脱嫌疑,索性先报案,以此迷惑民警。
经重庆市文物保护部门鉴定,认定被盗香火案座为一般文物,市场参考价2000余元。目前,李某辉等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盗窃罪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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