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培丰“6·27”非法采矿案中玩忽职守的干部,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包山头领导、企管站站长张某被判3年徒刑,包山头干部简某被判3年2个月,包山头干部黄某被判5年5个月,黄某受贿1.1万元,被并处罚金10万元。此前,还有10多名干部在该事件中负有责任,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据了解,上个月15日,永定法院还对该案6名涉事人员也作出一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到场旁听。其中,涉事矿主、永定区前人大代表沈某中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5名涉案被告人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郑某均、沈某昌均以同样罪名被判处3年8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3.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据悉,沈某中等人不顾国土部门及培丰镇政府多次责令停止非法开采,仍继续进行非法采矿,2015年6月27日因井下空气不好,一氧化碳浓度高,钟某根等9人被困井下,经组织施救无果,导致发生钟某根等9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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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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