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嫌大货车远光灯晃眼 三男子公然拦车打人)
三男子酒后驾驶面包车被大货车远光灯晃了眼,便在省道上随意拦停大货车,以会车不变灯为由,殴打货车司机寻衅滋事。记者昨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主犯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从犯左某和左×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6月5日凌晨2点,艾某、左×洋和左某等人酒后沿217省道驾车回家。艾某见路上多辆货车会车时不变车灯,便提议在路上拦停货车,将司机打一顿。
左×洋驾驶面包车由北往南行至襄州区古驿镇余沟村路段,艾某让左×洋将面包车横在路上,逼停相向驶来的赵某驾驶的大货车。艾某等人下车后,质问赵某为何会车不变灯光,并拉开车门对赵某拳打脚踢,还拔掉了大货车钥匙,问赵某如何解决此事。
在大货车上休息的赵某之子问:“给500元能否了事?”艾某等人同意,并收钱后离开。左×洋等人继续驾车沿217省道向南行驶,行至古驿镇二房村路段,艾某指使左×洋急速调转车头驶入对面车道,拦截对向行驶的葛某驾驶的大货车。
葛某避让不及,与左×洋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葛某和同行的樊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艾某等人上前便殴打葛某、樊某二人。因艾某三人晚上均饮了不少酒,艾某指使左×洋找来司机顶替,欲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理两车相撞事宜。
不料,先前受害的大货车司机赵某已报警,民警将艾某三人抓了个现行。经鉴定,赵某、樊某、葛某所受伤的程度均为轻微伤。艾某等人收取的500元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赵某,还分别赔偿了赵某、葛某、樊某经济损失。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左某和左×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系主犯,左某、左×洋系从犯,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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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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