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用农药替换注射液谋害岳父露馅 获刑5年
临潭县人李某某与妻子一家人产生矛盾,竟然在岳父住院期间,意图用农药替换注射液谋害对方性命,幸被护士发现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祸。5月18日记者获悉,甘南州中级法院终审以李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12月8日,临潭县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4月4日,李某某因婚姻矛盾对妻子家人心怀不满,在得知岳父朱某在临潭县第一医院住院的消息后,购买一瓶农药、一瓶葡萄糖注射液和一支注射器,将农药注入葡萄糖注射液瓶内,并在瓶体写上“朱某”字样。当日16时许,李某某到医院将该注射液交给值班护士,称该注射液为朱某当天输的药,随后离开医院。值班护士发现异常后未输入,之后由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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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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