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师带女学生去ktv唱歌 趁其醉酒起色心后性侵)
记者获悉,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老师方某某涉嫌性侵醉酒女学生被拘。校方称已获悉此事,正在向主管部门汇报。
据了解,5月20日晚,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2014级某专业班主任老师方某某,带着本班三名女生外出去ktv唱歌,期间三名女生醉酒。21日凌晨,方某某带着三名醉酒女生到新站区林语人家小区自己的住处。两名女学生被安排在一个房间休息,另外一名女生被安排在方某某卧室睡觉。
在方某某卧室睡觉的女生已经醉酒。方某某见色起意,趁其毫无防备,性侵了该女生。
据悉,事发后接到报警的辖区刑警队以涉嫌强奸罪将方某某刑拘。今天上午,记者从合肥经贸旅游学校采访了解到,校方称已获悉此事,正在向主管部门汇报。据接受采访的学生介绍,方某某大概40多岁,是名数学老师。
佰佰安全网提醒: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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