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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公司降职 男子故意损坏公司7万元原料

2016.05.24 10:39 2063

因不满被公司降职,南京溧水区一名男子刘某竟故意损坏公司价值约7万元的生产原料,被同事阻止时还嚷道,出事由自己负责。结果,因造成公司财产的巨额损失,该名男子当天即被溧水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

据介绍,刘某于2011年10月应聘到溧水一家公司上班,后因技术水平突出,很快被提拔为生产车间组长。自从升职后,自视甚高的刘某开始不把自己的领导放在眼里,多次不服从公司的生产安排。今年1月,鉴于刘某的表现,公司经过商议,将其降职为普通职工,刘某“遭贬”后,一直郁郁寡欢。5月17日,刘某又因长期消极怠工,再次被公司警告,并扣除了奖金,心中本就愤恨的刘某,没有好好反省自己,却萌生了将公司生产叶片胶所用的两种原料进行混合,致其报废借以泄愤,以报复公司对自己的降职行为。

此后,刘某开始实施自己的想法,他利用职务之便,操作液压车将生产车间的两种原料进行混合。在进行混合期间,被车间同事发现后进行劝说:“你这么做是违规操作,是要承担责任的。”此时怒火攻心的刘某,不但没有停止操作,还叫嚣道:“出了什么事我自己负责。”随后,两种生产原料因违规混合,导致原料全部报废,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高7万元。

随后,公司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也对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他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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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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