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上逃犯现身陪女儿高考,民警埋伏包围待孩子进考场后才抓捕)
6月11日消息,潜逃3年,女儿高考时,他出现了……
46岁的孔某原是本溪一家企业工人,下岗后到丹东宽甸一家砂场打工。从2012年3月到2013年6月,仅一年多的时间,他就利用看管砂场的职务便利,侵占砂石款70多万元。
2013年6月,宽甸警方对孔某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孔某玩起了“人间蒸发”,潜逃无踪,2014年10月被立为网上逃犯。
2016年6月8日,正值一年一度的高考期间,本溪巡特警支队六大队副大队长姜志军带队在本溪第二高级中学考点执行安保,接到群众举报:孔某的女儿在这个考点参加高考,孔某可能陪考。
姜志军马上布置警力,和民警郭士贺等换上便装,埋伏在考点门前的陪考家长中。8时20分许,孔某真的出现了。
姜志军等迅速调整位置将孔某包围,暗中靠近准备抓捕。而就在这时,一名身穿红色T恤的女孩来到了孔某面前,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开始交谈,“是孔某的女儿。”
想到如果这时上前抓捕,必然给孔某女儿心态带来严重冲击,无法正常考试,姜志军用眼神示意大家暂缓抓捕,紧密包围。
很快,孔某女儿和孔某挥手道别走进考场,孔某也转身离开,走向消防交通岗,抓捕时机成熟,姜志军等果断出击将其擒获。
得知民警早已包围自己却等到女儿进考场后才抓捕,孔某非常感动,对职务侵占事实供认不讳。
现孔某已被顺利移交宽甸警方。
佰佰安全网提醒: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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