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两名学生恋爱,后女生因故提出分手,不想遭到了男生的激烈反对,直至有了同归于尽的极端想法和手段。记者从镇江中院了解到,案惊一时的这起故意杀人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采访时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透露,被告人赵宁(化名)犯故意杀人罪,近日已被镇江润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朱晓军庭长介绍,被告人赵宁与被害人苏珺(化名)原系恋人关系,后被害人担心影响学业加上父母不同意,向被告人赵宁提出分手,但赵宁却想与苏珺继续相处。故此,铁了心要分手的苏珺根本不予理睬。
这样,赵宁就有了想与苏珺同归于尽的想法。因爱生恨的赵宁,在地摊上花15元钱买了一把折叠式的小刀,并在日记本里留了遗书,还研究了哪些人体部位容易致死,画了苏珺放学路线图。在这些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赵宁还多次在被害人放学回家的公交站台伺机等候。
2013年9月的一天傍晚,城郊结合部一条偏僻的小路上,被告人赵宁拦住了苏珺,要和她谈谈。见苏珺不予理睬,赵宁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捅向被害人颈部,苏珺捂着脖子赶紧往前跑,被追上来的赵宁拉倒在地又捅了几刀。
万幸的是,路经此地的两名路人,当场抓住了赵宁并报了警。很快,苏珺也被家人送至医院抢救。但其头面颈部及左肩部、左上臂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
赵宁到案后,被诉至镇江市润州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宁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赵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赵宁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采访中,朱晓军庭长表示,本案是一起因恋爱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属于典型的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了解关注更多资讯,尽在佰佰安全网。
比起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暴力后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对于针对未成人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被告人赵宁因与被害人恋爱不成,心生杀意,并事先购买好作案工具,规划了详细的路线图,将刀捅向了被害人颈部”,朱晓军说,在被害人伺机逃跑时,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又捅了几刀,致被害人轻伤。法院认定赵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
但朱晓军表示,其法定刑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赵宁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赵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润州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宁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适当。
此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润州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恋人关系,均系未成年人,引入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从实质上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被害人走出阴影,健康成长。
发稿前记者还获悉,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赵宁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了解关注更多资讯,尽在佰佰安全网。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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