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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足浴时不配合登记 狂殴前台小妹

2016.06.16 11:18 2378

去足浴店消费,两厦门男子不仅不配合登记,还拳打足浴店前台小妹,在警方接到报警后前往处置,更脚踢执勤的警务人员。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获悉,厦门男子翁某超、卢某萍因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足浴时不配合登记

男子狂殴前台小妹

去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萍、翁某超酒后到厦门市思明区常明路一足浴店消费,被前台工作人员沈某燕要求进行身份证登记时不配合,追打沈某燕至收银柜台后面,右手揪住其头发不放,左手打电话报警。

厦门市公安局嘉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与协警到场处置。经多次劝解,卢某萍不但拒绝松开沈某燕的头发,还与翁某超一同辱骂民警及周围人员。为防止事 态扩大,民警欲进入收银柜台拉开卢某萍与沈某燕,但翁某超挡在柜台入口处并用右手掰折民警的右手食指阻止民警进入柜台。在民警多次命令后,翁某超才松手并 让开道路。

不理会民警劝解

嘴咬脚踢执勤民警

劝解无效,民警决定用手铐铐住卢某萍。但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卢某萍拒不配合并咬伤民警的左手食指,还用手扯掉协警穿着的反光背心,翁某超拒绝上 车并用脚踢踹协警。民警又多次劝解,两人仍拒绝上车。民警遂在协警配合下,使用警械辣椒水喷雾控制住,才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并提起公诉。

今年3月21日,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萍、翁某超犯妨害公务罪,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卢某萍、翁某超在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卢某萍、翁某超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 务罪。其中,卢某萍、翁某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卢某萍、翁某超犯妨害公务罪,分别 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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