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名校毕业生因厌世入室行凶杀人未遂 获刑八年)
2015年,南京名校毕业生郁某为报复他人对其语言刺激,而实施杀人。17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鼓楼区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
郁某1986年出生,毕业于东南大学。在上大学期间,他与同乡黄莹(化名)成为恋人,两人关系一直很好。毕业后,两人相约留在南京发展,黄莹很快找到了不错的工作,而郁某却在找工作上遭遇不顺。
郁某在面临择业期间,女友黄莹一直对他不弃不离,用自己的收入供郁某生活开销,鼓励他继续找工作。后来,郁某进入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但工作不久他又以太累、赚钱少为由,辞掉了工作。辞去工作后,郁某开始闲置在家,打算考注册会计师,但他却一考不过、二考还是不过。
2015年9月6日,郁某在租居地附近一小区内散步时,被该小区的刘女士撞见并追问他为何在小区闲逛,郁某见此便谎称自己就住在楼上,只是随便在下面走走。但刘女士却盯着郁某说:“这栋楼上的人我都认识,但没有见过你。”
刘女士的这几句防范之言,却让郁某很受伤,他认为刘女士这是在怀疑和刁难自己,于是顿时心生怨恨。随后,郁某回到住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闯到该小区并进入刘女士家中,趁刘女士不备对其脖子上连刺两刀,刘女士当即倒地,血流如注。
行凶后,郁某以为对方已死,于是就在刘女士家中把身上的血迹冲洗干净,并将溅上血的衣裤更换后逃离现场。幸运的是,刘女士在郁某逃离后不久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并被邻居发现,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从而保住了性命。2015年9月7日,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6年4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郁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庭审中,郁某辩称没有杀害刘女士的本意,之所以对刘女士动刀是因为其语言刺激了自己。郁某归案后在供述作案动因和目的时曾表示,命运对其不公,自己就如同《楚门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楚门,命运早被人安排好,故产生厌世情绪。
据悉,在案发前,郁某获悉外公得了癌症后,悲观情绪更甚,于是在遭遇刘女士的语言刺激后,萌生杀死她而实现自己求死的愿望。在法庭上,郁某的辩护人也指郁某有强烈的厌世情绪,怀疑其有精神疾病。但根据早前的司法鉴定结论,郁某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鼓楼区法院经前期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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