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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女孩遭养母忍虐:镰刀戳双腿 尖嘴钳夹舌尖

2016.06.22 13:44 2482

(原标题:大竹养母残忍虐待养女 大家怒了!)

女孩自述:因拿家里的钱,被养母暴打

老师发现:学生走路一瘸一拐,进一步发现学生被虐打,立即报警

派出所:拘留养母,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检察院:6月17日,对养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

当地社区:悉心照顾,女孩伤情已基本康复,性格也变开朗多了

今年5月31日,一则达州市大竹县10岁小孩小娟(化名)被养母虐待的消息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疯传,引起社会爱心人士关心。网友们纷纷到大竹县人民医院看望小娟,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对其养母的行为表示了谴责。记者最新了解到,经过当地警方介入后,目前,养母李琴(化名)已被大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月8日,小娟出院,生活在达州市大竹县黄家乡街道社区社长黄波家中,黄家乡政府正在积极为小娟寻找适合收养条件的人家。

班主任发现

女学生遍体鳞伤 竟是被其养母虐待

小娟被虐待的事情,最早是被其老师发现的。5月30日上午,小娟的班主任林老师上课时发现,坐在第一排的小娟有意用书本将自己的脸遮住,时不时把头伸出来看老师。林老师说:“当时我没有管她,感觉她应该被家长打了,因为小孩被家长打很正常。”第三节课后,林老师发现小娟走路一瘸一拐,随即将她喊到办公室询问 “脚怎么了”,同时看见小娟的脸、脖子、手臂有不同程度的伤口。

林老师说,随后她撩起小娟的裤子,发现腿上还有大小不一的伤口,有些伤口还在流血。林老师再次追问,小娟才回答“是被妈妈打了的”。关起办公室大门,林老师脱去小娟的外衣和长裤,更加吃惊地发现,小娟的两腿从臀部到脚踝,有被类似尖锐刀具伤害过的痕迹,其背部和胸部有明显的伤痕,背部还有伤口好后留下的疤痕,嘴皮和舌头还有口子。

林老师说:“当时我看到她遍体鳞伤,眼泪一下就流出来了,赶忙向学校领导和乡政府反映情况,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记者了解到,当天法医对小娟的腿上的伤口进行鉴定和包扎,随即将小娟送往大竹县医院接受治疗。同日,小娟养母李琴被拘留,经调查之后,派出所对李琴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6月17日,大竹县检察院对小娟的养母李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

对话养父

想让孩子回家 作为父亲还是很自责

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介于养母李琴虐待的小娟情况,当地政府决定寻找小娟的亲生父母,但是寻找生母最终失败。“据了解,当初养父母在收养小娟时,并没有留下亲生父母的信息。”何伶俐说。后来,地方政府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仍无亲生父母的信息。

据小娟养父赵军(化名)介绍,小娟亲生父母为重庆人。2006年,他和妻子李琴在福州打工时认识小娟父母。当时小娟父母生育三女,希望生一个儿子,才将小娟抱养给赵军。当时赵军和李琴结婚几年,没有子女,就收养了小娟,但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履行任何手续,只是给小娟父母3000元的生活费用。赵军自称已有十年未和小娟亲生父母联系。

昨日,小娟养父赵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是希望小娟能够回到家生活。赵军说:“我不好意思去看她,听说她在社区生活得很好。”对小娟遭到妻子的虐待,赵军表示自己也有责任,他说:“我在矿上工作,只有早上和晚上在家,家里的小孩都是她(李琴)看管,小娟不听话,有时候她就打。”

赵军介绍,妻子小学未毕业,文化水平不高,在管教孩子的方面“不听话就打”。刚开始,赵军觉得小孩不听话挨打很正常。他说,“后来有两次把小娟打怕了,小娟走到楼下,只要听见妹妹说养母要打她,就跑到外面去耍,不敢回来。”对于妻子教育子女的方式,赵军说:“她(李琴)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就是这样,劝说多次她没有改,我也没有办法。”他表示,直到小娟这次被李琴打后住进医院,自己才知道妻子“打得这么狠”。

赵军说,6月20日他到学校接小女儿回家,当时在校门口看到了小娟,没好意思招呼小娟,“作为父亲我还是很自责。”后来小娟看到赵军喊爸爸,赵军感觉到心里很复杂,“她愿意喊我,还接受我,我心里好受得多,但是也很自责,没有带好她。”

对于妻子李琴的行为,赵军表示李琴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她好好反省。

最新进展

女孩已基本康复

社区要为她找个家

记者昨日看到,经过社区20多天的精心照顾,小娟开朗了许多,社区工作人员在与她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小娟应该是拿了家里的钱后被养母李琴虐打。据学校老师介绍:“她妹妹(小珍)说,她那天晚上被打惨了。”小娟也向社区工作人员讲述,5月29日晚,李琴气急之下暴打小娟,并用小娟额头撞墙,后来被李琴反手绑在椅子上,然后用藤条打她,用镰刀戳伤小娟的双腿和背部,用尖嘴钳夹伤小娟舌尖,用剪子剪伤小娟耳朵。直到当天深夜2点过才松绑。

昨日,大竹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李琴虐待女儿的详细情况,公安部门还将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目前检察院还在黄家乡了解小娟情况,准备对小娟实施司法救助。

在黄家乡政府院内,记者看到小娟,双腿上原来密密麻麻的小口子已经不在,但还有几处明显淤青。黄家乡党委书记何伶俐介绍说:“小娟现在伤情已基本康复,性格比在医院时变开朗多了!眼前的问题是小娟找到一个合适的家。”目前,已经提取小娟的DNA录入公安部的数据库,另外通过政法委、检察院,民政等多个部门和黄家乡政府一起,通过合法程序为小娟目前的收养关系进行处理,让符合条件的人通过正规程序合法收养。社长黄波介绍,此前小娟被打引发关注后,想收养小娟的人有几十户,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有10户,其中有三户家庭条件比较好,到底在这三家中如何选择,还将通过相关程序并综合考虑小娟本人的意愿。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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