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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残杀发小 对方恋爱后自己受冷落怀恨在心

2016.06.23 11:52 2760

(原标题:湖北一男子残杀发小,落网后称:他有了女友就不管我)

凶案现场

犯罪嫌疑人指认逃跑路线

2016年6月22日讯 “过两天就埋!”22日下午,通城县关刀镇五流村郑师傅在邻居的帮助下,正在给儿子整棺材。6月20日上午,他的儿子小郑被其发小杀害,身首异处。他回家发现后报警,通城警方连夜破案,8小时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案发:儿子在睡梦中遇害

22日下午,记者来到郑师傅家,他家外摆着一口棺材,已是白发的他正在给棺材填缝,他的儿子小郑,则躺在冰棺里。

“太狠了!”他噙着眼泪说,他的儿子今年26岁,与相距只有约30米远的林林(化名)关系非常好,从小一起玩到大。

20日上午,他在屋后地里扯草,儿子在家睡觉,这时,他看到林林进了他家门。

“要是我留点心就好了!”郑师傅说,中午他回来给儿子做饭吃,发现放桌上的早饭都没有动。他先以为儿子睡懒觉,就做起了中饭,做好后他上楼喊儿子吃饭。

“妈呀!”郑师傅看到,儿子睡在血泊中,竟已身首异处。

郑师傅立即报了警。

破案:8小时抓住嫌疑人

接警后,通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田红强、政委易一鹏调集刑侦、巡逻大队和关刀派出所赶到现场,成立破案专班,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饶杰闻讯,带刑侦专家到现场指导破案。

通过现场调查、走访摸排,专班确认林林有作案嫌疑。

据村民们介绍,林林上午从郑某家里出来后,往塘湖镇方向走去。专班民警兵分多路,沿路搜寻。

到了晚上11时许,在塘湖镇与关刀镇交界处,民警发现一个像流浪汉的男子,这人正是嫌疑人林林。见到警察,他束手就擒。

“幸好你们抓住我了,再晚一会儿我就逃跑了。”这是林林被抓后的第一句话。

林林交待,他作案后就沿着公路离开,准备趁夜黑先偷一点钱,再盗一辆摩托车逃走。正准备下手时被抓。

凶手的家:破败如废墟

林林住的家只能说遮风避雨。记者看到,他家是一层楼的平房,房门、窗户都坏了。

村民们将林林的卧室指给记者看:里面有一台老式的电视机,床上一片脏乱,地上满是烟头。他家厨房倒是挺大,但是“灶”只是几个石头搭成,旁边放着一个油壶,一个破掉的锅,连碗筷都没有。

邻居们介绍,在他10来岁时,父亲去世了,他随母亲过活,后来母亲改嫁,当时也帮他找了工作。“他上不好,就回来了。”

林林回来后,小郑经常照顾他,帮忙他做饭。“他自己又不劳动,又不做饭,饭用个破锅煮熟后,就倒在地上,用手抓着吃。如果没有吃的,就跑到人家地里,偷黄瓜、红薯吃。”邻居们介绍林林的日常情形,一个劲摇头。

原因:发小谈了女友

前两个月,小郑突然不再照顾林林了,独自生活起来,邻居们推测:可能就是因为这样,林林才杀人。

林林落网后交待,他与小郑是发小,好了10多年了,今年春节期间,小郑谈了一个女朋友,之后就冷落了他,他怀恨在心,多次伺机杀害小郑未果。

20日上午,他看到小郑的父亲外出干活儿,小郑还在睡觉,便乘人不备,在小郑家一楼拿了把斧头,窜至二楼小郑卧室,趁其熟睡之际,用斧头将其砍死,并将头砍掉搬到床头。

目前,林林已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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