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媳妇卖淫补贴家用 公婆驻守隔壁守护放哨)
丈夫生意失败,腾出房间让妻子拉客卖淫,赚钱贴补家用,公婆则驻守隔壁保护。一次,一男子酒后嫖娼,与其起争执后险些将其掐死,所幸公婆及时赶来救。嫖客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4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本案承办法官介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3岁的刘某,来自安徽,初中文化的他,在石狮一家商城务工。去年10月9日晚7点左右,他在租房陪家人吃饭喝酒后,接到朋友电话,邀请他到石狮市蚶江镇继续喝酒。当晚8点40分,喝完酒后,朋友约他一起去石狮市区华昌巷嫖娼。
承办法官介绍,有个来自外省的家庭,因生意失败,一家人租住在华昌巷,丈夫负责做餐饮,而妻子阿丹(化名)为了贴补家用,在家人腾出的一间小房间里进行卖淫赚钱,公公和婆婆则居住在隔壁房间。事发当晚,阿丹照常卖淫,并接待了刘某。
据刘某供述,他和阿丹谈好价格进行一次性交易。进入房间,他将插销插上并将房门锁住,而后想动手袭胸时却被阿丹拒绝,阿丹称根据规矩,不允许触碰胸部。酒后的刘某,没有得手,听了这句话,很是生气,就用手掐住阿丹的脖子,并用手捂住她的嘴巴,不让呼救。
阿丹无法呼救,就用脚使劲踢床板。而隔壁的婆婆,先听到儿媳房间传来很大声音,喊了七八声,没人回应,怀疑出事,叫上老公施救,谁知房门被紧锁,只好叫来儿子。阿丹的丈夫庞先生使劲踹开房门,看到妻子已昏死过去,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满脸发紫。他让父亲堵住刘某,接着对妻子进行胸部按压,实施心肺复苏,一会儿后,阿丹苏醒过来。庞先生报警,随后将妻子送至医院进一步接受救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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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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