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想让情人离开自己 男子用哑铃砸死情人)
男子不想让情人离开自己,萌发杀死情人的念头,趁情人不备用哑铃将其砸死,随后将其拉到矿山掩埋。在该男子的指引下,警方于6月25日7时许,将受害人的尸体挖出,案件成功告破。
6 月22日下午18时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公安局接到朱某报警称:乌审旗嘎鲁图镇某足疗会所员工李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离开该足疗会所,至今无法联系,手机一直关机。接警后,警方通过调查走访,发现乌审旗籍男子奇某某有重大嫌疑,6月24日下午13时许,将奇某某传唤至警局进行调查,当日 16时许奇某某供认已将李某某杀害,遂将此案移交至刑警大队。
奇某某称,他与李某某是情人关系,近期李某某提出要离开乌审旗,因他欠李某某的钱,又不想让李某某离开自己,便萌发杀害李某某的念头。 6月21日10时许,他约李某某乘坐自己的轿车,去乌审旗苏力德苏木陶尔庙嘎查游玩。在驶离苏力德苏木陶尔庙至S313线水泥路三公里处的时候,李某某要下车方便,当李某某上车的时候,他用车后座上放的哑铃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死亡,后将李某某尸体放在车后座上,将车停放在其单位院内继续上班。6月 22日21时许,奇某某自己驾车,将李某某尸体埋在距离图克镇呼吉尔特岔路矿山南50米左右的坑里。
目前,犯罪嫌疑人奇某某已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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