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走廊里吸烟,教师发现后令其交出香烟,学生既不承认又拒绝上交。于是,教师采取搜身的办法,从学生口袋里翻出香烟并予以没收。那么在法律人士眼中,教师搜身的做法是否妥当?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表示:首先应肯定林老师为了学生健康成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法律角度讲搜身的方法是不对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见,搜查只能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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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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