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了一部手机专车司机导演“谍战剧”(组图))
周旭与专车司机委托的黄衣女子见面,当场给了她1000元现金。
支付千元现金后,周旭又微信转账100元,才拿回手机。
周旭与专车司机的短信聊天记录。
7月18日早上,成都90后辅警周旭乘坐网约专车时,不慎把一部苹果6S手机遗失在车上。他联系到专车司机,本以为能顺利拿回手机,可随后的剧情仿佛一部“碟中谍”大片——
最初,专车司机丁强要求周旭支付1000元报酬,但前提是双方不见面,转账支付,快递寄还手机;两小时后,丁强改口索取1100元,并且指定地点和时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约定时间前一个小时,丁强再次突然变卦,更改接头地点;等周旭到了交易地点,丁强并未露面,接头人又换成了一名女子……
经过几番折腾后,20日早上7点30分,在支付1100元后,周旭总算赎回了自己的手机。
时间
1818日日早上早上77点3030分分
打专车去上班下车手机落车上
7月19日下午,成都天气闷热,23岁的周旭有点着急,脑海里始终回想着丢失手机的一幕。
周旭是一名90后辅警,在双流云岭路附近上班,租住在成都晋吉南路一小区。
18日早上6点50分,睡眼惺忪的他起床后,提着一个装衣服的袋子,出门叫了一部专车去上班。他的裤兜里揣着两部手机,其中一部苹果6S手机刚买一个多月,内部价花了4500元。
几分钟后,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出现在小区门口,专车司机是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周旭坐上副驾,把袋子放在脚边,习惯性地拿出苹果手机看了一会儿。
“坐了一会儿车后,我真的太困了,就让司机跟着导航走,到了目的地再叫我。”交代完后,他随手把手机放在座椅上,靠在椅背上睡着了。
7点30分许,车子走到大件路南段和牧华路口,周旭被叫醒。车子已经到了单位门口,他提起袋子就下了车,完全忘了还放在座椅上的手机。
下车不到一分钟,他随手一摸裤包,“遭了!手机忘在车上了!”他赶紧追出去,还能看见车影子,于是大喊了几句:“师傅,停车!我手机忘在车上了!”
然而,周旭的大喊并没有叫停专车,车子很快消失在视野中。
时间
1818日日下午到晚上
和乘客通话三次司机否认捡手机“手机上有很重要的资料!”周旭赶紧掏出另一部手机,拨通了落在专车上的那部苹果6S手机,铃声响了几十秒,没人接。挂断再打,却关机了……
“那部手机电量很充足,肯定是司机把手机关了。”他马上拨打了专车公司客服电话,将遗失手机的情况、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等提供给客服,获取了原账号验证码。在另一部手机上登录专车账号,他查阅到打车记录,得知车主姓丁,并找到了其手机号码。
周旭提供的通话和短信记录显示,从早上7点53分开始,他开始给专车司机丁强打电话,连续打了三次没人接,于是他又开始发短信。
记者从短信记录看到,丁强开始矢口否认捡到手机,后来干脆不再理睬周旭。周旭一开始甚至主动提出,“要不,我给你五百块钱辛苦费你找一下。确实没办法了,我就报案,喊警察来找你。”而丁强则回应,“无所谓,随便哪个来,没捡到过,对不起无能为力,你是不是丢在其他地方了。”
晚上8点44分,丁强给周旭打来电话,双方通话20分钟。晚上11点03分,他再次来电2分钟;晚11点09分,周旭回电说了5分钟。
在周旭提供的三段录音中,记者注意到丁强虽然否认捡到手机,但一直试图套取苹果手机的密码,而周旭则在试图诱导对方说出捡到手机。时间
19日下午4点
司机承认捡了手机 要求转账付千元酬金
19日上午,经过多次交流后,周旭有点绝望,不知道怎么才能要回手机。对于贪小便宜的司机,他很气愤却又有些无可奈何,于是向华西都市报记者打来求助电话。
“手机里的资料很重要,我必须拿回来,不然会影响工作。”下午4点,双方再次回到电话谈判中来,“手机在我这里,我随时可以刷机……”交谈刚一开始,丁强终于承认他捡到了周旭遗失的手机。
听到这里,周旭又喜又忧,喜的是对方终于承认捡到手机了,忧的是一旦对方恼羞成怒,真把手机给刷机了咋办?他只能好言安慰,“丁哥你这样子要不得,你听我说嘛……”
说了十分钟,丁强松了口:“给我1000元报酬,我就把手机还给你。”但他坚持不见面,说会发来银行卡卡号,让周旭直接把钱转到卡上,他再通过快递把手机寄过来。随后,丁强短信发来一张银行卡图片。
“怎么保证我把钱给你,你就把手机还给我?最重要的是,我要检查资料有没有丢失。”周旭明显不放心,但丁强坚决不同意见面。双方谈不下去了。
时间
7月19日日下午下午66点
司机约定接头点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旦手机上重要的工作资料外泄,又该怎么办?”19日下午6点,几番思量后,周旭再次拨通了丁强的电话。
“丁哥,我不是不信你,可我怎么确保资料还在呢?”周旭几乎带着央求的口气,可对方不为所动,反反复复地说,“资料肯定在,你转账给我,我肯定把手机还你!”
周旭有点气馁,通话4分钟后,丁强又突然松口,“要不你多给100元,给1100元嘛,我把手机给你送过来?”听到可以见面验手机,周旭又打起精神,“丁哥,我现在已经下班了,要不明天上午见面,辛苦你一下?”
商讨一番后,两人约定第二天上午8点在双流大件路南段和牧华路路口碰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晚8点过,丁强又打来电话:“早点来嘛,早高峰我要接单跑车,时间提前到7点45分哈。”忙活了两天终于有了好消息,周旭松了一口气,暗自祈祷,“资料一定要在,一定要在。”
时间
7月20日日早上早上66点4040分分
司机临时变地点 不出面派他人接头乘客支付1100元 总算拿回了手机
20日早上6点40分,正当周旭在记者陪同下前往指定地点时,丁强又打来电话:“我叫朋友把手机带过来,你把钱给她就是了。”
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接头时间只有一个小时了,丁强突然改变了见面地点,指定在成都晋吉南路一小区外的广场接头。
“只要能找回手机,也管不了太多了。”周旭赶紧来到广场,并在附近银行取出1000元现金。卡里的钱不够,另外的100元,他打算用微信转账。
7点30分,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出现在晋吉南路路口。开车的是个男司机,车上下来的则是一名身着黄色短袖、条纹长裤的中年女子。然后,车子停在路边,男司机在车内,默默注视着200米外的接头广场。
见面后,黄衣女子自称是丁强的“朋友”,并告诉周旭,“幸好你遇到了我们,看你是个年轻娃儿刚上班,不容易,不然手机不得还给你。”女子称,受丁强所托,直接把1100元给她就行。
在现场停留的15分钟里,黄衣女子多次催促周旭给钱,“哎呀,我没动你手机,真的没动,你咋个不信呢?”检查完手机后,周旭支付了1000元现金,又微信转账了100元,女子将手机交还给他。
拿到钱后,女子离开广场后又上了白色丰田轿车。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这辆白色轿车就是周旭18日乘坐的那辆专车,车牌和车型完全一致。
找回手机几番折腾
18日早上乘客周旭打专车上班,下车时将手机忘在副驾座位
18日晚上专车司机和周旭三次通话,均否认捡到手机
19日下午4点司机改口承认 捡 到 手机,要求转账1000元酬金后归还
19日下午6点两人约定次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0日6点40分司机交易前突然改变见面地点
20日7点30分司机委托一女子和周旭见面,收取1100元后交还手机专车平台:司机被永久封禁但没法强制他退钱
20 日晚10点,涉事专车所属专车平台公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日下午接到记者反映后,马上联系到涉事司机丁强,“他承认捡到乘客手机,并且收取了1100元报酬。”该负责人说,目前平台已对丁强的账号和车辆实行永久封禁,并要求他退还乘客1100元,“丁强态度十分恶劣,说既然已经封号,就不要再找他了……”
该负责人说,专车平台不是公检法机关,只是一个公司,无法强制采取措施逼迫司机退钱,“对于给乘客周旭带来的不便,平台深表歉意。1100元报酬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乘客向警方报警求助”。
法律尴尬
丢了东西拿回来并不容易
为了讨回手机,周旭曾经向法律人士求助。律师告诉他,捡了别人东西不还,并据此索要金钱,大体上可以依据其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实际上,涉嫌上述两条罪名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周旭的苹果6S手机入手价为4500元,达不到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标准。此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只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等情形,才会被处以治安拘留。丁强捡手机的情形,也明显不符合这条。
问了一圈以后,周旭才发现,手机丢了,即使知道它在哪里,要找回来也不容易,除非走民事诉讼程序,但为了一部手机打官司,在很多人看来耗时费力划不来。
律师说法
捡到手机无权占有但可主张合理报酬
对于丁强捡到周旭手机,并据此索取一定报酬,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此事中,司机丁强拾得周旭的手机,应当及时返还,不能私自占有。同时,丁强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报酬。
在乘客提出可以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报酬进行约定,若乘客不同意司机提出的金额,可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司机。但乘客若最终同意按照司机提出的金额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被视为双方对酬金数额达成一致,乘客若要求司机返还报酬,事后很难得到法律支持。陈杨说,《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按四川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起刑金额为3000元,而丁强索取的 1100元达不到标准,因此不能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责。
同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而周旭的这部手机仅价值45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陈杨说,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拾得人主张报酬的标准。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
国外对此类问题也标准不一,如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法律规定,拾得人可以主张不超过拾得物价值20%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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