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服处罚故意撞警车 常德一货车司机获刑3年半)
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
7月22日,湖南常德一男子驾驶货车涉嫌交通违法被交警查获后拒不接受处理,竟然驾驶货车倒车故意撞击警车,导致2人受伤、警车严重损毁。7月21日,该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今年4月11日9时许,鼎城区许家桥乡兴旺冲村31岁男子陈某驾驶车牌为湘J280××的黄色豪运牌自卸货车行驶至鼎城区金霞路与阳明路交会处时,因其驾驶车辆私自安装后射灯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被正在此处执勤的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元。陈某不服从处罚拒绝签字,且与执法民警发生争执,并扬言要撞执法警车。尔后,陈某进入其自卸货车驾驶室,发动车辆挂入倒挡,倒行撞向停在自卸货车后面的执法警车。该警车被撞击时有一名民警正坐在车内,警车被撞击后车身顺时针旋转90度并发生短距离滑行,警车在旋转、滑行过程中将站在警车左侧的一名协撞翻在地,同时将正在警车左侧尾部一名接受违法处罚的司机撞倒并卷入车底,造成2人不同程度受伤,警车严重毁损。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发现场位于两条重要道路的交会处,车流人流较多,属于公共交通要道。陈某的直接故意是撞击毁损警车,但应当可以预见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危害其他车辆和人群,放纵此危害后果的发生,此主观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陈某用重型卡车,不仅撞损了警车,而且撞倒、撞伤警车周边的其他不特定人员,还危及警车内的交警的生命安全。所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佰佰安全网提醒: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为了行车安全与行人安全,司机朋友一定要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听从交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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