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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以侵犯肖像权状告“滴滴出行”索赔126万

2016.08.05 10:36 2610

因“滴滴出行”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刘翔”的配图微博,前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6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翔诉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 “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内容为“#刘翔退役了#我的跑道!我的栏!每一段结束,都是另一个开始,加油!”的配图微博。微博内容先是介绍刘翔赛跑成绩,之后转而介绍“滴滴出行”软件,并使用了六幅刘翔肖像作为配图。

刘翔认为,“滴滴出行”官方微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翔系“滴滴出行”代言人或与“滴滴出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刘翔蒙受外界诸多误解,故起诉要求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

名人的肖像与肖像权

名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指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电视节 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政府官员、皇亲贵族、罪犯等。公众人物较一般常人更能引起社会关注,其行为更容易为众人所知悉、了解,因此企业为了达 到扩大影响的目的,经常会利用名人进行广告宣传,对人们进行导向,使社会公众对其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认同感,进而占有市场,树立企业形象。利用名人进 行广告宣传,可邀请名人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或是请名人进行广告演出,或是进行有关的公益活动等,不管采用何种形式,其最终都要在其产品或服 务中使用其形象进行广告宣传,都会涉及到对他人的肖像权合理使用问题。

因此对名人肖像权的侵犯与对一般人肖像权的侵犯不同之处在于,对名人肖像权的侵犯更多的表现为对其经济利益的侵犯,在具体的承担责任方式上也更侧重于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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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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