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获悉,近期本市有7名驾驶员在变更信息后,没有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而受到罚款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当住址、电话、从业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变更手续,尤其是大中、型车辆的专业驾驶员,切勿应一时大意,违反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8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另根据其中第94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目前,交警部门已全面梳理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变更信息的驾驶人员,并依规对他们进行处罚。
附件:相关案例一:2016年8月2日上午,驾驶人顾某(准驾车型:A2)前往杨浦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接待窗口咨询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事项,民警发现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于是民警告知顾某前往宁国路19号(事故审理科)接受处理,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第1款第4项,罚款200元。
案例二:松江交警支队依托公安内部平台重点管理对象,将手机号码清单和辖区内重点运输企业驾驶人进行比对、筛选,发现一名出租车驾驶人存在信息未变更的违法行为。7月29日下午,松江交警赴松江大众出租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夏某信息未变更的违法行为进行告知并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第1款第4项,罚款200元。
( 责任编辑: 甘苦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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