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阳当事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
一咸阳当事人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
近日,咸阳中院诉讼服务大厅内一名女当事人在领到判决后,恶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刘某(男)因同居关系纠纷,将侯某某(女)诉至咸阳渭城区法院,经一审判决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将一户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八间判归侯某某所有。判决后,刘某不服,向咸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17日下午三时多,被上诉人侯某某在咸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了二审判决书,在未认真阅读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法官对自己不公, 突然冲向接待区与法官工作区的隔离门,强行冲击法院隔离门,试图进入法官办公区。在未能得逞的情况下,转向右侧一楼法庭,连续踢开多个办公室的门。法警立 即上前制止,侯某某不顾法警的劝阻,踢开送达室的门冲进去后,打断了民一庭法官正在与当事人进行的谈话,掀翻了座椅,并将领取的判决书摔在桌子上破口大 骂,接着又冲向办公角落的扫描仪,企图摔砸,被在场工作人员拦下。
在法警将其强行带出送达室后,侯某某一直坐在地上大喊大叫。为便于沟通,1名女法警上前劝阻,侯某某突然起身,狠狠地打了前来沟通的女法警。
在这起事件中,侯某某在对判决内容理解错误的情况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损坏国家公共财产,攻击司法人员人身,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目前,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已对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
( 责任编辑: 甘苦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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