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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超市购物忘付7元钱 被索要3000元

2016.10.10 09:48 2226

据安徽商报消息,合工大宣城校区学生小王向记者反映称,日前她同学小胡超市购物时将一块价值7元巧克力放口袋里,结账时忘了掏出来,被带到防损办公室搜身,还被要求赔偿3000元并签署协议。报警求助后,

最终赔偿100元才了事。记者昨日致电涉事超市,对方称不发表观点。 目前,宣城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小王介绍,10月7日,她和小胡结伴去宣城国购大统华超市购物,小胡想买德芙新出的抹茶巧克力,就选了一块拿在手上。“后来逛着逛着又买了几袋水果和其他东西,手不够拿,她没多想先放在口袋里。在结账时,我跟小胡都不记得巧克力,就忘了付钱。”小王称,付完钱准备离开柜台时,忽然有个女人走过来,拍了下小胡,说有话要跟她说,就带她进了一个小房间。“我也想跟过去,那个女人不让跟。”

小王等了2分钟没见小胡回来,“我给她打了电话,她叫我等她一会。又等了两分钟,她打电话给我说超市要她赔3000元,数额那么大,我们都傻了。”小王称,她再次去找小胡,这次进了房间,“屋里一个男人说这是公司规定,我说他们敲诈,那个男人态度很不好,让我别说话,让当事人自己说。小胡当时都吓懵了。”小王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超市的人都不承认曾索要3000元的事,最后超市经理来了,我也喊了几个同学来,一起协商,最后赔给超市100元了事。”小王称。 记者昨日下午电话联系上大统华超市宣城店,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是由防损部门处理的,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也已处理结束了,超市方面不发表任何观点。记者询问超市方是否有发现偷窃行为要赔偿3000~5000元的规定,该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清楚。

律师说“责”

超市方没有处罚资格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政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只有执法机关、行政单位才具备处罚权,超市无权对疑似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而且,超市也不具备认定偷窃行为的主体资格。即使发现顾客有疑似偷窃行为,超市也应凭借一定的证据报警,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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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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