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网上银行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等特点,银行应提供完善的资金安全保障系统。
一家公司遭遇诈骗并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汇款,在骗子的账户并非实名制的情况下,汇款却顺利完成了。公司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其诉至法院,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在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北京帕特机电有限公司遭遇了诈骗,根据骗子的指示,使用公司的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了68万元的转账。该公司发现被骗后立刻报案,但仅追回了3万元损失。机电公司发现,虽然对方的账户姓名叫“蔡建成”,但每个汉字之间都被一个空格隔开,并非是紧挨在一起的三个汉字,显然并非实名制账户。
机电公司起诉称,在银行开户时,机电公司的账户为对公账户。对公账户通常只能进行对公汇款,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10种情形下,提供相应材料才可以进行对私汇款。但对方的账户显然并非对公账户,且账户名存在明显异常。机电公司认为,其被骗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关,而且银行并未采取紧急措施、疏于管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银行认为,机电公司被骗是由于自身有重大过错,在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错误地使用对公账户选择网银对私汇款导致被骗。转账的审查义务应该在资金转入行,因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网上银行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等特点,银行应提供完善的资金安全保障系统。对方账户名称含有空格字符,明显不符合对公账户名称,而机电公司在并未开通对私转账业务的情况下却成功汇款,说明银行系统确实存在漏洞并被嫌疑人利用,银行没有保障交易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市三中院驳回银行一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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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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