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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医改新举措:破解看病难看病贵

2016.11.09 09:58 2188

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对医疗服务价格设定、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方向均进行了明确,诸多举措将关系到每一位医者与患者的切身利益。

看病贵问题能缓解吗?

——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深化医改能否让老百姓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此次公布的《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水平,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意见》强调,要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另外,价格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要通过综合施策,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还能“任性”吗?

——部分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

以往,医院药品采购不透明现象一直饱受诟病,而此次公布的《意见》中明确,要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这也意味着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不能再“任性”。

《意见》提出要区分药品不同情况,通过招标、谈判、直接挂网、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另外,《意见》还提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打击“过票洗钱”,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

分级诊疗患者有望获实惠?

——按规定转诊患者 医保报销或给予倾斜

本次公布的《意见》提出,要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重要抓手,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对于此前一直在积极探索的分级诊疗制度,《意见》强调要健全分级诊疗配套政策。这其中包括合理划分和落实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职责,明确转诊程序和标准,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等。

另外,《意见》还明确要引导双向转诊,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基层首诊。对于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在医保报销政策上给予倾斜。

中医药服务优势如何发挥?

——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此次的《意见》中还特别明确要发挥中医药服务优势,强调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推行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另外《意见》提出,在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医按病种支付标准。对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将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创新中医诊疗模式。

政府不再插手医院“内政”?

——政府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变为行业管理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也是本次《意见》里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

《意见》强调要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变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

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将变化?

——加强对医务人员长期激励 薪酬或实现适度增长

对于医务工作者最关心的薪资待遇问题,《意见》也提出,地方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

这其中,要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

《意见》还特别强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适度增长。

此外,薪酬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不与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薪酬分配体现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贡献等,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深化医改由谁抓?

——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

此次《意见》中特别明确,要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医改工作的领导,提出深化医改工作由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另外,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绩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和个人将被严肃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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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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