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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爆诈骗:员工勾结企业被骗490万

2016.11.14 10:22 2186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诱饵,银行内部员工“牵线搭桥”,借款人被骗取490万,索赔无路。

近日,记者接到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奔)负责人李明(化名)爆料称,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员工勾结企业,因该支行内部管理混乱,保证金账户操作存重大失误,造成其借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490万被卷走,无法追回。

据了解,谷奔公司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以“诉讼人要求被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宣判驳回谷奔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谷奔公司并不满意。李明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账户的属性上。“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人行惠州分行向法院出具的复函明显态度暧昧,避重就轻,从而让法官误解而错判,令人遗憾。”

记者就此联系中行惠州分行负责人,中行方表示,银行正常合规办理结算业务,此案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建议以司法判决为准。

490万借款被卷走

保证金账户不“保证”

2014年10月,通过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朋友黎某介绍,李明认识了尚联达公司老板杨波。黎某告诉李明,杨波是个优质客户,在支行贷了一笔款,建议其借款给杨波,待开出980万承兑汇票后再拿回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17日,李明与尚联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波以向谷奔公司借款人民币490万元用以开具中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另一笔290万元借款用作杨波短期资金周转,待开具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归还借款,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

业内人士告诉北京时间记者,这类借款在民间借贷中被称作“过桥借款”,借贷双方协商,利息高昂。本案中,谷奔公司出借7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29日前获得822万元还款,其中利息收入42万元。

根据“过桥借款”的惯例,为了保障本次借款的资金安全,尚联达公司同意将要汇入款项账户的网银、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等可以转走款项的技术手段交由谷奔公司控制。

(尚联达公司与中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 )

然而,这个看似周密的“防控”还是出了事。

2014年10月24日,杨波和黎某提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要求李明将款项直接打入其保证金账户。

黎某向李明承诺,该账户是银行专管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公司没有网银等控制该账户的条件,打入款项只能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就算不开票也须退回原转入账户。

李明向北京时间表示,在深信了黎某承诺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原路退回”后,遂将490万元于当日下午14时转入上述保证金账户。然而,仅在转账成功数十分钟后,尚联达公司即前往中行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到其基本账户。

与黎某告知的“原路退回”相反,借款经中行仲恺开发区支行操作直接转至尚联达基本账户。随后,该款项立即又被尚联达公司转到第三账户(用途是还款)。

钱借出去了,对方却不愿给承兑汇票,李明意识到不对劲,随后向公安局报案。

李明告诉记者,“事后,我才知道同一时间还有另一家公司也是遇到同样的方式被骗了490万。

而之前尚联达公司质押给我的印章在公安局验证后发现是假章。他(尚联达公司)一共刻了5套假章,同时给了3家公司,一共诈骗1100余万元。”

李明同时表示,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开保证金账户用的也是假章。

目前,尚联达公司法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由于尚联达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倘还款项。这笔借款现无法追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除了谷奔公司外,另有2家公司遭遇诈骗,借款人累计金额损失超过1100万元。

管理混乱 “员工勾结企业 支行长不尽职”

“这就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勾结企业,利用内部账户实施诈骗的案件,是精心设计好的。”回想起事件经过,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

2014年10月21日,就在案件发生的前3天,尚联达公司从其基本账户转账100元到保证金账户。“杨波这么做的理由是想试试看能不能将钱转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尚联达员工郑某在调查时证实。

2014年10月23日,中行仲恺支行监控发现到这笔100元,告知尚联达公司保证金账户在不开票时不能存余额,要求其将100元转出保证金账户。

“这明显是尚联达公司实施诈骗进行的手段演练。”李明表示。

中行仲恺支行对公业务员陈某在调查证言,23日银行系统监控到这个情况就询问尚联达公司,并告知,按照银行规定,保证金账户除了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外不能有余额,要求他们尽快转出。

在熟悉了保证金账户和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路径后,杨波便实施了诈骗。

李明认为,在尚联达公司的诈骗案中,中行仲恺支行内部员工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导致490万元款项被转走。

李明同时向北京时间记者透露,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杨波开立账户使用的是假章,银行疏忽管理,未核实印章等证件真伪。尤其在尚联达公司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移至基本账户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行的规定,保证金账户资金转走需向支行领导进行申请,再报到分行审批同意。但是,尚联达公司办理资金转移时,支行行长正在开会,柜员仅仅通过电话简单沟通,也没有合规的行长签字,甚至提前支取的说明也是业务办完后手工补上的。” 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

“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需要分行审批,分行人员向支行核实尚联达公司是否开具承兑汇票时,支行客户经理称目前保证金账户无资金,暂办承兑汇票业务,因此分行对这个业务放行了。而当时,加上另一家公司被骗的490万,尚联达保证金账户已有980万资金。”

此外,北京时间记者就涉及此案的员工采访了中行,对于黎卫军等员工是否仍在行内就职,中行是否进行内部核查问责整改等问题,中行未做正面回复,称员工问题以司法判决为准。

法院判定中行存过错 但两次均败诉

事情发生后,谷奔公司以保证金账户重大操作失误,将中行仲恺支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中行业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认定为违法,驳回了谷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谷奔公司显然不能接受。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我公司转入的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不是结算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行,实际上是中行的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我公司误转入中行不应接收的款项,随后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记者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具体到实例,如企业向银行的融资100万,银行既可以发放100万元贷款,也可以签发给企业面额100万的承兑汇票。企业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用票据支付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换取现金。在此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要求企业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被骗走的490万就是尚联达以保证金名义借出去的。根据人行规定,保证金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得操作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李明提出,法院认定的该账户“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结算的账户必须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列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但是,经尚联达申请,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入非原缴存账户,工行仲恺支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记者第一时间向中行做进一步了解。

中行称,“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并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即此笔资金不存在对应的质押担保业务,在我行尚未为尚联达公司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并未建立相应的业务关系,故此笔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对于中行的这种说法,李明并不认可。其同时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当发现490万被诈骗,他积极向中行多位员工核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我当时还联系了吴科长(现中行惠州分行风控条线副行长),他说这个账户理论上不能做结算,但偶尔做一下也没多大关系。”

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中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保证金操作“难说清”。

在对杨波进行的刑事调查中,杨波承认,对于保证金账户存入基本账户还是存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说法,一种是先存入基本账户,再划扣到保证金账户,另一种是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因此,他才将100元汇入保证金账户,想在开票前试试。

而诈骗案件的“牵线人”黎某等员工对保证金操作一知半解,却直接面向被骗公司大胆担保,也显示出了中行在业务专业上的混乱,以及员工合规经营的重大问题。

中行员工黎某在杨波刑事案件卷宗的证言)

记者查阅中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了解到,在保证金缴存时,要从公司在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转入,不得接受现金或汇款形式转入。

(《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根据中行惠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廖某称,保证金是不能直接存在保证金账户上的,如未开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却有余额,需要客户写申请书,说明原因并写明要将这些余额转至其他结算账户。

人行惠州分行则认定,涉案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筹,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办理。

(人行惠州分行一审向法院出具的《复函》)

对于操作争议,中行回复北京时间记者称,银行始终以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办理结算业务。

李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账户的属性。保证金账户未在人行备案,不属于结算账户,谷奔公司的借款并没有交付到尚联达控制的账户,因此借贷关系还未履行完毕,款项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中行无权处置该笔款项。

“人行惠州分行出具的复函态度暧昧,避重就轻,造成法官误解而错判。我认为中行、人行店大欺客,做了关系,妨碍司法公正。中行多位员工违反职业操守收取中介佣金,还误导谷奔等两家公司将款项打入保证金账户,最后导致重大损失。”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如果败诉,中行作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李明表示,谷奔公司资金转入的账户是中国银行的内部账户,专为质押尚联达承兑汇票保证金而设,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国银行。是中行管理混乱,明知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谷奔误转入不应接收的款项还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据北京某律所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因为银行对应的委托人是尚联达公司,和出借资金的一方没有签署委托协议,若三方私下有沟通和签署相关协议,银行是知情人的话,在不履行相关义务,操作流程上出现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若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形成事实合同,则可从合同法角度追究违约责任。若没有书面协议或未形成事实合同,则从侵权角度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银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侵权属实,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银行可向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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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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